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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李麗卿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萬丹鄉農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2024-12-12

TPSV-113-台聲-1234-20241212-1

台聲
最高法院

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愛進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迪摩凱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公平交易 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85號),聲請核定 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2024-12-12

TPSV-113-台聲-1249-20241212-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郭君正 許玉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鍾宜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 度台上字第333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28號、113年度台上字第9 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2024-12-12

TPSV-113-台聲-1240-20241212-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高方嫺 高方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奐均律師 張立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田原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2024-12-12

TPSV-113-台聲-1235-20241212-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余原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650號 ),聲請再審,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第三審法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無資力委任訴 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再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 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 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及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 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 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僅及於假 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不包括再審程序,觀諸民事訴 訟法第111條規定亦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上字 第6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 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以:伊年逾65歲,求職困 難,無資力聘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云云 ,為其論據。惟聲請人所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尚不足以釋 明聲請人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籌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之信用能力。至聲請人固於前訴訟程序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9年度救字第22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該裁定之效力 不及於本件聲請再審程序。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2024-12-11

TPSV-113-台聲-1100-20241211-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鄭克乾 鄭克文 鄭克勝 鄭素麗 鄭克饒 鄭東逸 鄭文綺 鄭武雄 鄭仲佑 鄭健良 鄭鈺馨 鄭媄文 鄭任宏 鄭漍蒝 鄭克列 鄭陳勸 鄭炳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銀花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11

TPSV-113-台聲-1170-20241211-1

台聲
最高法院

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3號 聲 請 人 林佳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薛壹丰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 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5號、111年度台再字第18號、113年度 台上字第17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本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2395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713號事件各共為新臺幣 四萬元)。 其他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2項及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第三審 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而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目的在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 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據此而論,依確定終局判 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 訴訟費用,自無聲請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之必要,是其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因無實益,不應准許。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聲請人以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395號確定判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嗣 經本院111年度台再字第18號判決駁回,該訴訟費用應由聲 請人負擔,則聲請人不得請求相對人賠償此部分訴訟費用, 自無聲請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之必要,其此部分聲請, 因無實益,不應准許。至其聲請核定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 395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713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 ,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1

TPSV-113-台聲-1233-20241211-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吳珊緹 李美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瓊云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926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聲請核定第 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1

TPSV-113-台聲-1232-20241211-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 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上訴事件(本院11 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經本院部分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10年度建上字第3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113年度建上 更一字第5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相對人負擔 該部分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98%,餘由聲請人負擔確定。聲 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2024-12-11

TPSV-113-台聲-1237-20241211-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周直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余鍾莉玲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2024-12-11

TPSV-113-台聲-1244-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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