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77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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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劉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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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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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7795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
查詢保險資料等,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
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大寮區
及新北市淡水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
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
或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徐玉玲
PCDV-113-司執-177795-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