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舒婷(原名:鄭宇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353元(含請求金
額306,752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22日之利息,
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42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
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306,752元 113年8月3日 113年12月22日 (142/365) 5.13% 6,122.1元 小計 6,122.1元 2 違約金 306,752元 113年9月3日 113年12月22日 (111/365) 0.513% 478.56元 小計 478.56元 合計 313,353元
TYEV-114-桃補-206-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