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王裕德
代 理 人 黃千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5人,並以
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元×5人×10份=2,550元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
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並請敘明
理由。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
投資、或其他各類型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即
111年6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上開財產之有
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設定負擔等】,請說
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民國(下同)111年6月迄今
】及「聲請後迄今」之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
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
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
項並檢附各該收入之收入證明,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
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
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另請提供聲請前兩年及目前之每月收
入數額之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
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
五、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另請向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如:
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
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
明細表)。
六、據聲請人陳報,聲請前兩年內每月收入約7萬元,每月必要
支出4萬1,000元,則收入扣除支出後尚餘2萬8,000元許,何
以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稱每月僅能償還1萬元,請詳實說明
聲請人每月收入與支出之金額與項目,有何不能清償之虞?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陳稱每月須繳納車貸1萬5,000餘元,請提出相關債權
證明資料、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
並陳報係何輛汽車(車號為何?車輛為何人所有)之貸款債
務?
八、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母親卓善之扶養費6,410元云云。依
此: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
㈡請說明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其原
因及種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費用
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
PCDV-113-消債更-616-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