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1號
原 告 郭金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育立即林宗德之
繼承人、林丹淇即林宗德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並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
權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CTDV-113-補-1171-2025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