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48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劉啟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086元,及自113年9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
貸款,而被告並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
額,嗣原告輾轉受讓對被告之前開債權等情,業據提出大眾Much
現金卡申請書、分攤表、債權收買請求暨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
通知函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
告所提前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現金卡
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086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113年9月13日送達,見卷第13頁送達證書)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
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PTEV-113-屏小-482-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