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陳紫涵
訴訟代理人 周雪春
被 告 賴瑜華即華之園迷你石頭火鍋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玖佰捌
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9,893元及應給付日之次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86萬2,756元(見本院卷二第143頁),核屬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27日受僱於被告擔任廚房火
鍋食材料理工作至111年6月22日止,原告於109年2月1日前
每月休2日,隔週之週一休息,於109年2月1日以後每月休4
日,每週週一休息。原告任職期間,被告並未為原告投保勞
、健保,且遲至110年11月22日始投保就業保險,被告顯已
違反勞工法令,原告於111年6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被
告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
勞動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
1項規定請求資遣費9萬1,450元。又依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
定原告每7日應有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惟原告於109年
2月1日前僅每月休2日,109年2月1日後則每月休4日,原告
得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請求延長工時加班費,另原告
任職期間亦未休過特別休假及國定假日(即休假日),自得
再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第39條規定請求特別休假未休(
下稱特休未休)及休假日未休之工資,總計原告得請求短計
工資56萬5,026元。再因被告未替原告投保就業保險,以致
原告無法請領失業給付,為此爰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
請求被告賠償失業給付20萬6,28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86萬2,763元(計算式:9萬1,450元+56萬5,026元+20萬
6,280元=86萬2,756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6年6月應徵時即受告知月休2日(即2天
例假日),月薪採統包式報酬每月2萬5,000元,原告同意後
正式上班,107年6月調薪每月2萬6,000元,並提供每日80元
伙食費,107年11月調薪每月3萬元,再於108年6月調薪每月
3萬1,000元,109年2月被告宣布月休4日(即4天例假日),
109年6月調薪3萬2,000元,110年11月起調整工時下午3時至
下午10時(中間休息1小時),月薪調整為2萬7,000元,原
告對於統包式報酬於任職5年期間從無異議,其請求5年短計
工資並無理由。又被告於每年年終結束前所給付之薪資皆包
含特休未休工資,原告此部分請求亦無理由。有關失業給付
部分,被告自110年11月起為原告辦理勞工退休個人專戶提
繳及就業保險,原告於就業保險未滿1年即自願離職,且離
職後到其他單位就業,已無從申請失業給付,原告不符請領
失業給付資格而轉向被告請求,依法無據。再者,原告既屬
自願離職,其自不得請求資遣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13、14頁):
㈠原告自106年6月27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廚房火鍋食材料理工
作至111年6月22日止。原告於109年2月1日前每月休2日,隔
週之週一休息,於109年2月1日以後每月休4日,每週週一休
息。
㈡原告任職期間,被告並未為原告投保勞、健保,被告於110年
11月始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111年5月為止,除110
年11月提撥金額為454元、110年12月提撥金額為1,512元外
,其餘提撥金額為1,515元,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89至
92頁)。
㈢被告於110年11月23日為原告投保就業保險至111年6月29日退
保,110年11月23日投保初始之投保薪資為2萬5,200元,於1
11年1月1日調整投保薪資為2萬5,250元,有就保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77頁)。
㈣108年8月原告有請病假14日,被告願給付病假期間薪資7,434
元;109年1月原告有請喪假8日,被告願給付喪假期間薪資8
,584元。
㈤原告提出106年6月至111年5月之薪資袋均為被告於薪資袋上
填載金額後交給原告,有薪資袋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9
至87頁)。
㈥原告於111年6月22日曾以line之訊息表示:被告高薪低保及
未給付加班費,要求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語,有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45頁
)。
四、本件爭執事項:
㈠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是否有理?
㈡原告請求短計工資56萬5,026元、資遣費9萬1,450元、失業給
付20萬6,280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是否有理?
1.按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
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
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
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
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
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7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為僱用5人以上員工之行號,應為勞
工辦理投保勞保手續,此有被告為其員工投保團體保險之保
險名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17至130頁),惟被告並未
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僅在110年11月23日始為原告投保就
業保險,有勞保、就保投保資料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
89、377頁),則被告僱用原告有為其投保勞保之義務,被
告未將原告投保勞保即屬違反勞工法令,原告自得依勞基法
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2.被告雖抗辯原告係自願離職等語,惟原告於111年6月22日曾
以通訊軟體line發送訊息表示:被告高薪低保及未給付加班
費,要求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語,有兩造
間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45頁),原告既
向被告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即有終止
勞動契約之意,原告於111年6月22日以被告高薪低保及未給
付加班費為由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實已含有依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被告違反勞工法令損害其權益為
由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是原告主張其於111年6月22日依勞基
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信屬有據。被告辯
稱原告係自願離職等語,要無足採。
㈡原告請求短計工資56萬5,026元、資遣費9萬1,450元、失業給
付20萬6,280元、有無理由?
1.關於短計工資(即請求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及
特休未休工資)部分:
⑴按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
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
額度給付,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
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如
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
,如有不足,則屬違背強制規定,勞工仍得就該不足之部分
,請求雇主給付(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46號民事判
決參照)。準此,勞基法並非不允許勞資雙方以不同於法定
加班費標準方式來計算加班費,僅不得低於勞基法所訂最低
標準。又加班費與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必須要有明確區分,
不能將兩者總包而模糊界線,勞資雙方可約定工資內含加班
費,但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才可以判
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予,是否牴觸勞基法最低限度之保障。
⑵根據被告發放薪資之薪資袋記載,於106年6月至107年4月之
薪資袋僅有月薪之記載,107年5月至111年5月則另有餐費80
元乘上日數之記載,並無明確區分平日工資與加班費,此有
薪資袋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9至87頁),無從區別平日
正常工時工資或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等出勤工資,足
見被告未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之基準給付休息日、例假
日、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且依上開薪資袋所載,僅記載月
薪之金額,並無約定工資內含加班費之文意,揆諸前開說明
,被告所給付之工資未能認定包含加班費在內,是原告請求
被告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發給休息日延長工時之工資
及依同法38條第4項、第39條規定發給特休未休工資及例假
日、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核屬有據。被告辯稱兩造有約定
統包式報酬制,原告於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及特休未休工資已統包於月薪等語,委無可採。
⑶按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
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
給1又3分之2以上,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同法第39
條並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準此,原告於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
日出勤部分,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給付休息日、例假日及國
定假日出勤之工資。上開工資之計算,分述如下:
①平日每小時工資數額部分: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15日
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14007號函說明第二項載明:「勞動基
準法第24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
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而原告於106年6月開始工作
至111年6月22日終止勞動契約每月所領取之總工資,其業已
提出薪資袋為證(見本院卷一第49至87頁),又被告於107
年5月開始即按照原告之工作日數給付每日80元之伙食費(
見本院卷一第81頁),伙食費自屬在原告固定常態工作中所
取得之給與,本質上應認係原告於本職工作之勞務對價而符
合「經常性給與」之要件,則伙食費應屬工資之一部分而應
計入原告每月領取之總工資內,原告每月之總工資除以30日
再除以8小時之正常工時,即為附表一至六所示平日每小時
工資之計算基準。
②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原告於106年6月到職至1
09年1月此段期間,月休2日(即休2天例假日),109年2月
開始即月休4日(即休4天例假日),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
告應給付原告106年6月至109年1月於休息日出勤(每月有4
日)之加班費,及2日例假日出勤(每月有2日)之加班費(
計算式如附表一至四),另應給付原告109年2月至111年6月
於休息日出勤(每月有4日)之加班費(計算式如附表四至
六)。再者,被告對於原告在國定假日出勤部分亦不爭執(
見本院卷二第6頁),則被告亦應給付國定假日加班費(計
算式如附表一至六)。須再補充說明者:
a.附表五110年2月請求2日例假日出勤加班費部分:110年2月
共28日,扣除春節4日及例假日4日,原告出勤天數原應為20
日,惟該月份出勤天數為22日(見本院卷一第59頁),則該
月份應有2日屬例假日出勤,此部分請求應予准許。
b.附表五110年5、6月份因遇新冠肺炎疫情,被告未營業,故1
10年5月份並無出勤加班費。另關於110年6月份原告主張被
告領有疫情期間政府補助,故請求基本工資2萬3,800元,惟
為被告否認,原告就被告領有政府補助一節未舉證,故此部
分請求不予准許。
c.附表五110年7、8月各請求4日例假日出勤加班費部分:自11
0年7、8月之薪資袋觀之(見本院卷一第55頁),原告於110
年7、8月份幾乎全勤,此觀被告給付原告110年7月份共31日
之伙食費,110年8月份共30日之伙食費即明,故原告請求11
0年7、8月各4日例假日加班費,應予准許。至於上開月份被
告另有加給各4日之日薪4,400元,此業據被告陳稱疫情期間
政府規定禁止內用,被告僅提供外帶,原告同意每週一繼續
上班,故110年7、8月份被告各給付之4,400元為原告疫情期
間之工資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57頁),是上開月份被告給
付各4日之日薪4,400元並非原告例假日之加班費,附此敘明
。
d.附表五110年11月起被告調整工時為7小時,故110年11月之
後之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均以
7小時計算。
e.附表六111年2月請求1日例假日出勤加班費部分:111年2月
共28日,扣除春節4日及例假日4日,原告出勤天數原應為20
日,惟該月份出勤天數為22日(見本院卷一第51頁),則該
月份應有2日屬例假日出勤,此部分原告僅請求1日之例假日
出勤加班費,應予准許。
⑷特休未休工資部分:
①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
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
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應將勞
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
載於第23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
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
存在,應負舉證責任,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5、6款及同條
第4、5、6項定有明文。再者,依據勞基法第38條第4項所定
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㈠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1日工資計發。㈡前
目所定1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
前1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
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
所得之金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②被告就原告未休過特別休假並未爭執,且被告因未給予原告
特別休假而遭屏東縣政府裁處1萬元罰鍰,有屏東縣政府行
政裁處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87頁),則原告於任職
期間未休過特別休假,堪以認定。被告雖抗辯其已計算原告
特休未休工資並已給付予原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頁),
惟為原告所否認。經查,自原告提出之薪資袋觀之(見本院
卷一第49至87頁),並無被告已給付特休未休工資予原告之
任何紀錄,被告亦未就已給付特休未休工資為舉證,堪認原
告主張其106年度至111年度並未請過特別休假,被告亦未給
付特休未休工資,應可採信,被告辯稱已給付原告特休未休
工資等語,則無足採。而原告於106年6月27日受僱於被告,
111年6月22日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38條第1、4項規定
,其於106年12月請求3日特休未休工資,107年6月請求7日
特休未休工資,108年6月請求10日特休未休工資,109年6月
請求14日特休未休工資,111年6月請求14日特休未休工資,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計算式如附表一至六)。
⑸綜上,原告得請求106至111年度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
及特休未休工資之金額如附表一至六所示,合計金額共54萬
5,816元(如附表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
准許。
2.關於資遣費部分:
⑴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
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
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之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
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退條例第1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指
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
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同條所謂工資,係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
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
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
給與,除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之非經常性給予外均屬
之。是平日工資總額,已內含勞基法第24條及第39條之加班
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90號民事判決參照)。
⑵本件應以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
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再乘以30日所得之金額作為月
平均工資。經查,兩造均同意自110年12月至111年5月計算
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見本院卷二第144頁),再依上開
說明,平日工資總額,已內含勞基法第24條及第39條之加班
費,則110年12月工資加加班費共3萬5,287元,計31天;111
年1月工資加加班費共3萬6,158元,計31天;111年2月工資
加計加班費共3萬6,720元,計28天;111年3月工資加加班費
共3萬6,159元,計31天;111年4月工資加加班費共3萬6,159
元,計30天;111年5月工資加加班費共3萬6,259元,計31天
,以上共計工資21萬6,742元、總日數182天,計算平均工資
即為3萬5,727元(計算式:21萬6,742元÷182天×30=3萬5,72
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之平均工資為3萬5,727元,
其自106年6月27日開始受僱於被告至111年6月22日止,自94
年7月1日勞退新制施行日起之資遣年資為4年11個月又27天
,新制資遣基數為2又357/720(新制資遣基數計算公式:([
4年+(11月+27日÷30)÷12]÷2=2又357/720),原告得請求被
告給付之資遣費為8萬9,169元(計算式:平均工資3萬5,727
元×資遣費基數2又357/720=8萬9,1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則原告主張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8
萬9,169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
准許。
3.關於失業給付部分:
⑴按「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
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
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
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
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
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
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
按月發給…」、「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
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
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
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第16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⑵查原告於111年6月22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
勞動契約,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已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
3項所稱之非自願離職,然被告於110年12月23日始為原告投
保就業保險,並於111年6月29日辦理退保,有就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77頁),以致原告於非
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不
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而無從請領給付。又原告於111年6月22
日終止勞動契約後,於111年10月間受僱於麵攤至111年12月
27日自願離職,此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求職登記表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二第35至36頁)。則按「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或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者,應依其最
後離職事由,審核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之
規定。惟為利促進就業,強化保障渠等就業保險給付權益,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
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一)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
,於再就業工作14日內自行離職者。」(勞動部105年11月8
日勞動保1字第1050140662號函參照,見本院卷二第157至16
0頁)。原告於被告非自願離職後,雖於111年12月28日至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辦理求職登記,然原告於11
1年10月間復受僱於他人,受僱期間逾14日,則依上開函示
,原告即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是原告縱
使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而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
1款請領失業給付之資格,惟因其再就業後受僱期間逾14日
,已不得按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則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損失,即非有理,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第39條規定請求106
至111年度之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休未休工資共5
4萬5,816元,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請求資遣費8萬9,169
元,為有理由,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3萬4,98
5元(計算式:54萬5,816元+8萬9,169元=63萬4,985元),
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
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
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勝訴部分,既
屬就勞工之給付請求,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
第44條第1、2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宣告被
告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表一:106年度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及特別休假
未休工資明細表:
106年/月份 實領薪資 換算時薪 休息日出勤天數 休息日加班費 例假日出勤天數 例假日加班費(每小時工資×8小時×例假日出勤天數) 國定假日出勤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每小時工資×8小時×國定假日出勤天數) 特別休假天數 特別休假未休加班費(每小時工資×8小時×特休未休天數) 加班費總額 備註 休息日2小時內加班費(每小時工資×2小時×1.34×休息日出勤天數) 休息日2至8小時加班費(每小時工資×6小時×1.67×休息日出勤天數) 7月 2萬5,000元 104.17元 4日 1,117元 4,175元 2日 1,667元 0 0 0 0 6,959元 8月 2萬5,000元 104.17元 4日 1,117元 4,175元 2日 1,667元 0 0 0 0 6,959元 9月 2萬5,000元 104.17元 4日 1,117元 4,175元 2日 1,667元 0 0 0 0 6,959元 10月 2萬5,000元 104.17元 4日 1,117元 4,175元 2日 1,667元 2日 1,667元 0 0 8,626元 ①10/4中秋節 ②10/10國慶日 11月 2萬5,000元 104.17元 4日 1,117元 4,175元 2日 1,667元 0 0 0 0 6,959元 12月 2萬5,000元 104.17元 4日 1,117元 4,175元 2日 1,667元 0 0 3日 2,500元 9,459元 合計:4萬5,921元(原告請求4萬5,920元),106年度得請求金額4萬5,920元
附表二:107年度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及特別休假
未休工資明細表:
107年/月份 實領薪資 換算時薪 休息日出勤天數 休息日加班費 例假日出勤天數 例假日加班費(每小時工資×8小時×例假日出勤天數) 國定假日出勤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每小時工資×8小時×國定假日出勤天數) 特別休假天數 特別休假未休加班費(每小時工資×8小時×特休未休天數) 加班費總額 備註 休息日2小時內加班費(每小時工資×2小時×1.34×休息日出勤天數) 休息日2至8小時加班費(每小時工資×6小時×1.67×休息日出勤天數) 1月 2萬5,000元 104.17元 4日 1,117元 4,175元 2日 1,667元 1日 833元 0 0 7,792元 1/1元旦 2月 2萬5,000元 104.17元 4日 1,117元 4,175元 2日 1,667元 2日 1,667元 0 0 8,626元 ①春節1日未休 ②2/28和平紀念日 3月 2萬5,000元 104.17元 4日 1,117元 4,175元 2日 1,667元 0 0 0 0 6,959元 4月 2萬5,000元 104.17元 4日 1,117元 4,175元 2日 1,667元 2日 1,667元 0 0 8,626元 ①4/4兒童節 ②4/5清明節 5月 2萬6,920元 112.17元 4日 1,202元 4,496元 2日 1,795元 1日 897元 0 0 8,390元 5/1勞動節 6月 2萬8,240元 117.67元 4日 1,261元 4,716元 2日 1,883元 1日 941元 7日 6,590元 1萬5,391元 7月 2萬8,320元 118元 4日 1,265元 4,729元 2日 1,888元 0 0 0 0 7,882元 8月 2萬8,320元 118元 4日 1,265元 4,729元 2日 1,888元 0 0 0 0 7,882元 9月 2萬8,320元 118元 4日 1,265元 4,729元 2日 1,888元 1日 944元 0 0 8,826元 9/24中秋節 10月 2萬8,240元 117.67元 4日 1,261元 4,716元 2日 1,883元 1日 941元 0 0 8,801元 10/10國慶日 11月 3萬2,320元 134.67元 4日 1,444元 5,398元 2日 2,155元 0 0 0 0 8,997元 12月 3萬2,320元 134.67元 4日 1,444元 5,398元 2日 2,155元 0 0 0 0 8,997元 合計:10萬7,169元(原告請求10萬7,166元),107年度得請求金額10萬7,166元
附表三:108年度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及特別休假
未休工資、病假工資明細表:
108年/月份 實領薪資 換算時薪 休息日出勤天數 休息日加班費 例假日出勤天數 例假日加班費(每小時工資×8小時×例假日出勤天數) 國定假日出勤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每小時工資×8小時×國定假日出勤天數) 特別休假天數 特別休假未休加班費(每小時工資×8小時×特休未休天數) 加班費總額 備註 休息日2小時內加班費(每小時工資×2小時×1.34×休息日出勤天數) 休息日2至8小時加班費(每小時工資×6小時×1.67×休息日出勤天數) 1月 3萬2,320元 134.67元 4日 1,444元 5,398元 2日 2,155元 1日 1,077元 0 0 1萬74元 1/1元旦 2月 3萬1,840元 132.67元 4日 1,422元 5,317元 2日 2,123元 1日 1,061元 0 0 9,923元 2/28和平紀念日 3月 3萬2,320元 134.67元 4日 1,444元 5,398元 2日 2,155元 0 0 0 0 8,997元 4月 3萬2,240元 134.33元 4日 1,440元 5,384元 2日 2,149元 2日 2,149元 0 0 1萬1,122元 ①4/4兒童節 ②4/5清明節 5月 3萬2,320元 134.67元 4日 1,444元 5,398元 2日 2,155元 1日 1,077元 0 0 1萬74元 5/1勞動節 6月 3萬3,240元 138.5元 4日 1,485元 5,551元 2日 2,216元 1日 1,108元 10 1萬1080元 2萬1,440元 6/7端午節 7月 3萬3,320元 138.83元 4日 1,488元 5,564元 2日 2,221元 0 0 0 0 9,273元 8月 1萬2,254元 132.83元 2日 712元 2,662元 0 0 0 0 0 0 3,374元 有請病假14日 9月 3萬3,160元 138.17元 4日 1,481元 5,538元 1日 1,105元 0 0 0 0 8,124元 10月 3萬3,080元 137.83元 4日 1,478元 5,524元 1日 1,103元 2日 2,205元 0 0 1萬310元 ①10/10國慶日 ②10/13中秋節 11月 3萬3,240元 138.5元 4日 1,485元 5,551元 2日 2,216元 0 0 0 0 9,252元 12月 3萬3,080元 137.83元 4日 1,478元 5,524元 1日 1,103元 0 0 0 0 8,105元 合計:12萬68元(原告請求12萬73元)+病假14日工資7,434元,108年度得請求金額12萬7,502元
附表四:109年度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及特別休假
未休工資、喪假工資明細表:
109年/月份 實領薪資 換算時薪 休息日出勤天數 休息日加班費 例假日出勤天數 例假日加班費(每小時工資×8小時×例假日出勤天數) 國定假日出勤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每小時工資×8小時×國定假日出勤天數) 特別休假天數 特別休假未休加班費(每小時工資×8小時×特休未休天數) 加班費總額 備註 休息日2小時內加班費(每小時工資×2小時×1.34×休息日出勤天數) 休息日2至8小時加班費(每小時工資×6小時×1.67×休息日出勤天數) 1月 2萬3,936元 134.17元 4日 1,438元 5,378元 1日 1,073元 1日 1,073元 0 0 8,962元 ①1/1元旦 ②有請喪假8日 2月 2萬8,548元 136.17元 4日 1,460元 5,458元 0 0 1日 1,089元 0 0 8,007元 2/28和平紀念日 3月 3萬3,160元 138.17元 4日 1,481元 5,538元 0 0 0 0 0 0 7,019元 4月 3萬3,080元 137.83元 4日 1,478元 5,524元 0 0 2日 2,205元 0 0 9,207元 ①4/4兒童節 ②4/5清明節 5月 3萬3,160元 138.17元 4日 1,481元 5,538元 0 0 1日 1,105元 0 0 8,124元 5/1勞動節 6月 3萬4,080元 142元 4日 1,522元 5,691元 0 0 1日 1,136元 14 1萬5,904元 2萬4,253元 6/25端午節 7月 3萬4,160元 142.33元 4日 1,526元 5,705元 0 0 0 0 0 0 7,231元 8月 3萬4,160元 142.33元 4日 1,526元 5,705元 0 0 0 0 0 0 7,231元 9月 3萬4,080元 142元 4日 1,522元 5,691元 0 0 0 0 0 0 7,213元 10月 2萬8,430元 140.67元 4日 1,508元 5,638元 0 0 2日 2,251元 0 0 9,397元 ①10/1中秋節 ②10/10國慶日 11月 3萬4,080元 142元 4日 1,522元 5,691元 0 0 0 0 0 0 7,213元 12月 3萬3,080元 137.83元 4日 1,478元 5,524元 0 0 0 0 0 0 7,002元 合計:11萬859元(原告請求11萬1,999元)+喪假8日工資8,584元,109年度得請求金額11萬9,443元
附表五:110年度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及特別休假
未休工資、喪假工資明細表:
110年/月份 實領薪資 換算時薪 休息日出勤天數 休息日加班費 例假日出勤天數 例假日加班費(每小時工資×8小時×例假日出勤天數) 國定假日出勤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每小時工資×8小時×國定假日出勤天數) 特別休假天數 特別休假未休加班費(每小時工資×8小時×特休未休天數) 加班費總額 備註 休息日2小時內加班費(每小時工資×2小時×1.34×休息日出勤天數) ①休息日2至8小時加班費(每小時工資×6小時×1.67×休息日出勤天數) ②110年11月後工時調整為7小時,休息日2至7小時加班費(每小時工資×5小時×1.67×休息日出勤天數) 1月 3萬4,160元 142.33元 4日 1,526元 5,705元 0 0 1日 1,139元 0 0 8,370元 1/1元旦 2月 3萬3,760元 140.67元 3日 1,131元 4,229元 2 2,251元 1日 1,125元 0 0 8,736元 2/28和平紀念日 3月 3萬4,080元 142元 4日 1,522元 5,691元 0 0 0 0 0 0 7,213元 4月 3萬4,080元 142元 4日 1,522元 5,691元 0 0 2日 2,272元 0 0 9,485元 ①4/4兒童節 ②4/5清明節 5月 0 6月 0 7月 3萬9,880元 166.17元 4日 1,781元 6,660元 4 5,317元 0 0 0 0 1萬3,758元 8月 3萬9,800元 165.83元 4日 1,778元 6,646元 4 5,307元 0 0 0 0 1萬3,731元 9月 3萬5,080元 146.17元 4日 1,567元 5,858元 0 0 1日 1,169元 0 0 8,594元 9/21中秋節 10月 3萬5,160元 146.5元 4日 1,570元 5,872元 0 0 1日 1,172元 0 0 8,614元 10/10國慶日 11月 2萬9,080元 138.47元 4日 1,484元 4,625元 0 0 0 0 0 0 6,109元 工時調整7小時 12月 2萬9,160元 138.86元 4日 1,489元 4,638元 0 0 0 0 0 0 6,127元 合計:9萬737元(原告請求11萬4,540元),110年度得請求金額9萬737元
附表六:111年度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及特別休假
未休工資明細表:
111年/月份 實領薪資 換算時薪 休息日出勤天數 休息日加班費 例假日出勤天數 例假日加班費(每小時工資×7小時×例假日出勤天數) 國定假日出勤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每小時工資×7小時×國定假日出勤天數) 特別休假天數 特別休假未休加班費(每小時工資×7小時×特休未休天數) 加班費總額 備註 休息日2小時內加班費(每小時工資×2小時×1.34×休息日出勤天數) 休息日2至7小時加班費(每小時工資×5小時×1.67×休息日出勤天數) 1月 2萬9,080元 138.47元 4日 1,484元 4,625元 0 0 1日 969元 0 0 7,078元 1/1元旦 2月 2萬8,760元 136.95元 4日 1,468元 4,574元 1日 959元 1日 959元 0 0 7,960元 2/28和平紀念日 3月 2萬9,080元 138.47元 4日 1,484元 4,625元 0 0 0 0 0 0 6,109元 4月 2萬9,080元 138.47元 4日 1,484元 4,625元 0 0 2日 1,939元 0 0 8,048元 ①4/4兒童節 ②4/5清明節 5月 2萬9,160元 138.86元 4日 1,489元 4,638元 0 0 1日 972元 0 0 7,099元 5/1勞動節 6月 1萬8,620元 135.81元 3日 1,092元 3,402元 0 0 1日 951元 14日 1萬3,309元 1萬8,754元 6/3端午節 合計:5萬5,048元(原告請求5萬7,901元),111年度得請求金額5萬5,048元
附表七:附表一至六合計總金額
年度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 106 4萬5,920元 107 10萬7,166元 108 12萬7,502元 109 11萬9,443元 110 9萬737元 111 5萬5,048元 合計:54萬5,8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