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黃麗芬
被 告 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文鋒
被 告 楊云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38萬9000元或同面額之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104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916萬66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楊文鋒、楊云毓於民
國110年4月15日簽訂借據乙份,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15日起至115年4
月15日止。借款利息計付方式於110年12月31日前依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655
%機動計息,自111年1月1日起改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405%機動計息,且自
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第一
次繳款日為110年5月15日,嗣後之繳款日為每月15日(下
稱第1筆借款)。
(二)被告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楊文鋒、楊云毓為連
帶保證人,於111年10月31日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乙份,向
原告借款10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0月31日起
至116年10月31日止。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機動計息,且自實際撥
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第一次繳款
日為111年11月30日,嗣後之繳款日為每月31日(下稱第2
筆借款)。
(三)被告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楊文鋒、楊云毓為連
帶保證人,於112年6月6日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乙份,向
原告借款額度1000萬元整。約定借款動用期間自112年6月
6日起至113年6月6日止,由借款人出具借據,申請循環或
分批動用。借款利息按年率3%計息,嗣後本行一年期定期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利率加
年率 1.41%機動計付。被告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依上開
契約,於113年4月2日出具借據,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整
,借款期間自113年4月2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利息按月
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下稱第3筆借款)。
(四)嗣被告第1筆借款於113年4月15日後,即未再依約清償本
金及利息,第2筆借款被告於113年3月31日後,即未再依
約清償本金及利息,依上開借據第6條、契約書第11條及
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款之約定,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對
本行所負之一切債務,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無須由本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得視為全部到期。第3筆借
款於原告撥款後,被告全未按月繳息,且未依約於113年9
月2日到期一次清償本金。迄今被告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
債務,爰請求被告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為給付,而被告
楊文鋒、楊云毓為上述3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之責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
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二)原告願提供相當現金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4
年度甲類第4期為擔保,請准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
權明細表、借據影本、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
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款契約書影本、週轉金貸款契約及小
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撥還款明細查詢、利率表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本院審酌上開證物,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起訖日 計算方式 1 500萬元/ 110年4月15日至115年4月15日 2,000,012元 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5% 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2 1000萬元/ 111年10月31日至116年10月31日 7,166,661元 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3 1000萬元/ 113年4月2日至116年9月2日 10,000,000元 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5% 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合計 19,166,673元
TYDV-113-重訴-406-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