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史仲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2,6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史仲宇於民國113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02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0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626,9
95元正未給付,其中613,389元為本金;13,306元為利
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史仲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7日止累計215,665元正未給付,
其中212,630元為消費款;3,03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3389元 史仲宇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2630元 史仲宇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4-司促-1226-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