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35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被 告 陳健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伍拾肆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領有駕駛執照,竟仍於民國111年10
月27日5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並於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時,因倒車時未注意其
他車輛之過失,致碰撞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大莒交通(股)公
司所有,由訴外人王然祈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
(以下簡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經送修後共支出修理費新
臺幣(下同)52,135元(工資14,685元、零件37,450元),
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1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答辯:我撞到系爭車輛時,我有朋友開保養廠,他說他
可以在10,000元以內修好,但系爭車輛之車主說要送原廠維
修,修起來要40,000元或50,000元,這個金額對我而言比較
沈重,車主硬要請保險公司處理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四、原告主張被告因前揭駕駛之過失,碰撞其所承保之系爭車輛
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行照、駕照、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汽車險理
賠申請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
洲分局調取本件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查明屬實,且
為被告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又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亦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更換舊品,應予折舊。原告主張其所承保系
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致支出修復費用52,135元(工資為
14,685元、零件37,450元)等情,業據提出估價單為證,又
系爭車輛為106年7月出廠之營業小客車,亦有行車執照佐稽
,至本件事故發生時,已使用逾4年,零件已有折舊,然更
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所頒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
租賃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
分之438,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
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則原告請
求之修理費中零件費用新臺幣(下同)37,450元,其折舊所
剩之殘值為十分之一即3,745元,至於工資費用14,685元部
分,被告應全額賠償,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車費用共
計18,430元(計算式:3,745元+14,685元)。至於被告辯稱
如交由其朋友修理,可以在10,000元以內修好云云,並未舉
證以實其說,尚無可採。
六、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18,4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353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荏諭
SJEV-113-重小-3353-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