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惠茹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萬3,335元(計算式:本金8萬7,480元+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
起訴前一日113年11月21日止之利息3萬5,854.82元=12萬3,335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1,22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CDEV-113-橋補-1128-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