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DEV-113-橋補-1128-20250102-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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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惠茹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萬3,335元(計算式:本金8萬7,480元+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 起訴前一日113年11月21日止之利息3萬5,854.82元=12萬3,335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1,22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