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18號
原 告 周謝麗淑
被 告 劉碧好
農秋菊
周建志
周建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9萬5,466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630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
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房地
(下合稱系爭房地),前經聲請調解不成立而進入訴訟程序
,未據繳足裁判費。根據上述說明,就分割共有物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利益之價額
計算。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系爭826
、82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
萬8,630元及5萬8,627元、面積分別為109.30平方公尺及11.
09平方公尺、原告所有之權利範圍均為1/2(見中司調卷第6
1、67頁),本院參酌上述資料,核定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352萬9,216元(計算式:(58,630×109.30+58,627×11
.09)×1/2=3,529,216,元以下四捨五入);另關於建物部分
,依原告所提出113年度房屋課稅現值資料,其現值為33萬2
,500元(見原告所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原告所有之權利範
圍為1/2,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萬6,250元(計算式
:332,500×1/2=166,250)。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369萬5,466元(計算式:3,529,216+166,250=3,695,46
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63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俐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1.09 全部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09.30 全部
附表二:
編號 建物建號 建物門牌號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臺中市○○區○○路00號 一層:98.74 騎樓:16.84 合計:115.58 全部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臺中市○○區○○路00號 二層:90.51 三層:90.51 四層:90.51 合計:271.53 全部
TCDV-113-補-1918-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