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11-220 筆)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90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建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杜世義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建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建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4-10-08

TCDV-113-司票-8903-2024100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18號 原 告 周謝麗淑 被 告 劉碧好 農秋菊 周建志 周建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9萬5,466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630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 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房地 (下合稱系爭房地),前經聲請調解不成立而進入訴訟程序 ,未據繳足裁判費。根據上述說明,就分割共有物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利益之價額 計算。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系爭826 、82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 萬8,630元及5萬8,627元、面積分別為109.30平方公尺及11. 09平方公尺、原告所有之權利範圍均為1/2(見中司調卷第6 1、67頁),本院參酌上述資料,核定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352萬9,216元(計算式:(58,630×109.30+58,627×11 .09)×1/2=3,529,216,元以下四捨五入);另關於建物部分 ,依原告所提出113年度房屋課稅現值資料,其現值為33萬2 ,500元(見原告所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原告所有之權利範 圍為1/2,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萬6,250元(計算式 :332,500×1/2=166,250)。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369萬5,466元(計算式:3,529,216+166,250=3,695,46 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63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俐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1.09 全部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09.30 全部 附表二: 編號 建物建號 建物門牌號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臺中市○○區○○路00號 一層:98.74 騎樓:16.84 合計:115.58 全部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臺中市○○區○○路00號 二層:90.51 三層:90.51 四層:90.51 合計:271.53 全部

2024-10-07

TCDV-113-補-1918-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8號 債 權 人 宇洋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忠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漂亮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漂亮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漂亮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07

TCDV-113-司促-28528-2024100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5年9月2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9月8日止,帳款尚餘 新臺幣(以下同)45,892元,及其中本金43,772元未按期 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8日止,帳款尚餘45,892元及其中 本金43,77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 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27-20241007-1

司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張連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朱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1年1月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貼現、支票、本票。 (五)清償日期:依照借據、票據、貼現、支票、本票、所 約定之清償日。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自遲延之日起按年利率20%計付遲延 利息。 (八)違約金: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臺幣50萬元 整。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朱冬,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林朱冬於111年1月6日、111年1月24日、111年12月 19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立有借款金額分別為700萬元、100萬元 及50萬元之借據三張,合計850萬元,另於111年起陸續簽發 票號TH462885、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 0000、756321、TH462881、TH462877、WG0000000、TH46288 2、TH462883、TH462887、TH462893、TH462895、TH462899 、WG0000000、WG0000000之本票17張,合計890萬元,借據 及本票借款金額總計174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 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清償,計尚欠本金1,740萬元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影 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豐原區 萬順 1337 120.00 全部 2 臺中 豐原區 萬順 1337-1 17.57 全部 3 臺中 豐原區 萬順 1338 2518.00 全部 4 臺中 豐原區 萬順 1338-1 368.71 全部 5 臺中 豐原區 萬順 1338-2 90.54 全部 6 臺中 豐原區 萬順 1338-3 38.73 全部 7 臺中 豐原區 萬順 1338-4 41.46 全部

2024-10-07

TCDV-113-司拍-422-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6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俐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零肆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 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 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 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 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 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 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05月13日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 整,扣除手續費9000元後於當日撥付予債務人,雙方約 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 指標利率(月調)加10.19%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 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 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 第一項)。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 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 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 (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 。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 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項)。 (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 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 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 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 舉證之責。 (四)前開借款債務人僅繳款至113年07月13日止,經聲請人 催討,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 未償。 (五)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 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 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明 細戶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2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2046元 吳俐曄 自民國113年07月13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13日止 年息11.9% 001 新臺幣232046元 吳俐曄 自民國113年0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4.2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1.9%計算之利息。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64-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邱瓊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 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瓊雲於93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 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7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4,133元整未為清償(消 費款24,133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24,133元自107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63-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依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2月2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帳款尚餘33,018元,及 其中本金29,405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19-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6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統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統民於98年1月間 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 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 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3年6月底尚積欠聲 請人33,861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33,435元整、已到期之利 息426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3,435元自 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 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61-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肆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10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8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42,82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28 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5,630元及相關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2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2823元 賴淑珍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3% 002 新臺幣325630元 賴淑珍 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2823元 賴淑珍 暨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25630元 賴淑珍 暨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30-2024100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