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文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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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芝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執聲付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芝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芝宇(原名賴怡君)前犯貪污治罪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處有期徒刑8年2、民國108年7月2日入 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42-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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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燦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 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燦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燦輝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刑並送 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民國112年5月24日入監),在監獄執行 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36-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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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亮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亮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亮君因侵占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並送 執行(有期徒刑3年及民國112年2月1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 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49-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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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淳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 13年執聲付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淳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淳瑩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處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民國112年2月24日入監), 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48-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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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世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 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世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世龍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刑並送 執行(處有期徒刑1年2月、民國112年11月14日入監),在監獄執 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60-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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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家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11 年度聲字第27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11 1年7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 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31號 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37-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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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庭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 付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庭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庭豪前犯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法院判刑 並送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民國111年9月26日入監),在監獄執 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80-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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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少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少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少凱前犯傷害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案件,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處有期徒刑2年11月、16年6月、民 國101年3月5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54-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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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執聲付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豪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 法院判刑並送執行(處有期徒刑10年6月、民國108年4月12日入監 ),在監執行中,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30-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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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益(原名陳進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與 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4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 定,接續執行,於109年7月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795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43-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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