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芝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執聲付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芝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芝宇(原名賴怡君)前犯貪污治罪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處有期徒刑8年2、民國108年7月2日入
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TPHM-113-聲保-1042-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