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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政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政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政崴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3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11-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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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HUSAENSEE SAKDA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USAENSEE SAKD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HUSAENSEE SAKDA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 年度上訴字第8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泰國籍, 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 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 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3-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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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維菁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維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維菁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原 上訴字第30、3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4-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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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世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世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世宏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7-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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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凱淵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凱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凱淵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12-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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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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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文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文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11年度上更二字第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0-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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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家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家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家澤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95-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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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吉利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吉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吉利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41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1-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德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德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德偉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64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1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97-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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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鉦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鉦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鉦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18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99-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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