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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瑋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瑋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瑋業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4 19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 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2025-03-03

CHDM-114-聲保-42-20250303-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粘思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粘思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粘思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10月及6月確定後 ,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 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28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333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2025-03-03

CHDM-114-聲保-46-20250303-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沅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沅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沅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228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1年度訴字第7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儀姍

2025-03-03

CHDM-114-聲保-43-20250303-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金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金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金玉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46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4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2025-03-03

CHDM-114-聲保-48-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鳳彥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鳳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鳳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 民國112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 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3-03

KSDM-114-聲保-55-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懷軒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懷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懷軒前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10-20250303-1

聲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國源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國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源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確 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2025-03-03

MLDM-114-聲保-20-20250303-1

聲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維淦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己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維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維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刑,在 監執行中,並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2025-03-03

MLDM-114-聲保-23-20250303-1

聲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學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己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學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學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刑,在監執行中,並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2025-03-03

MLDM-114-聲保-19-20250303-1

聲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昱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昱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2025-03-03

MLDM-114-聲保-21-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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