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葉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玖佰貳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惠珍於民國111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39
,05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09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9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26日止累計731,937元正未給付,其中728,927元為本
金;3,01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惠珍於民國111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1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9月26日止累計541,988元正未給付,其中538,087元為本金
;3,90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7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8927元 葉惠珍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9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38087元 葉惠珍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6%計算之利息
PCDV-113-司促-28709-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