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楊誼盈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証嵐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
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
准,並經核定准予發給緊急生活扶助金,顯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本件請求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離婚、監護、扶養等准
予全部扶助及扶助種類為訴訟代理及辯護,其他契約准予全
部扶助及扶助種類為法律文件撰擬)以為釋明,經本院向該
會電話詢問結果,聲請人確實為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
力符合救助之標準而准予撰狀,並有准予扶助證明書及臺中
市○○區○○000○00○00○○區○○0000000000號函示符合「特殊境
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身分認定」補助資格在卷為證,另
經調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71號履行契約等事件卷宗為形式
審查之結果,聲請人所為之請求及主張,尚待審理調查,非
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則參諸前揭規
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