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怡方
陳昶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
而提起上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
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
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
如附表「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幣別:新臺幣) 上 訴 人 王怡方 陳昶旭 請求項目 特休未休工資 9,680元 14,080元 短少給付工資 871,200元 897,600元 業績獎金 657,676元 694,214元 訴訟標的金額 1,538,556元 1,605,89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4,369元 25,408元 暫免徵收 16,246元 16,939元 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8,123元 8,469元
CTDV-113-勞訴-15-20241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