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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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68號 聲 請 人 王文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96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6 1 1000 00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7 1 1000 00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8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0-25

TPDV-113-司催-1968-2024102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許涵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興35基金 52594390 1 256.2 002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興35基金 52405559 1 247.7 003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興35基金 52210353 1 221.4 004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興35基金 52008557 1 216

2024-10-25

TPDV-113-除-1187-2024102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67號 聲 請 人 黃碩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6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基金 09-D1-01-0450523-7 1 1000 002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基金 09-D1-01-0450524-5 1 1000 003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基金 09-D1-01-0450525-3 1 1000 004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基金 09-D1-01-0450526-1 1 1000 005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基金 09-D1-01-0450527-0 1 1000 006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基金 09-D1-01-0450528-8 1 1000 007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基金 09-D1-01-0450529-6 1 1000 008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基金 09-D1-01-0450530-8 1 1000 009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基金 09-D1-01-0450531-6 1 1000 010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基金 09-D1-01-0450532-4 1 1000

2024-10-25

TPDV-113-除-1467-20241025-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58號 聲 請 人 李淑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9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積極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9 1 5000 002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103282-4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0-24

TPDV-113-司催-1958-2024102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01號 聲 請 人 張美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8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8-01-1006959-7 1 2791.7

2024-10-24

TPDV-113-除-1501-20241024-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50號 聲 請 人 林志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掛失申請書未記載正確受益憑證號碼,請重 新提出記載清晰明確之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4-10-24

TPDV-113-司催-1950-20241024-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程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9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基金 3789908 1 1000 002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基金 3789891 1 1000 003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基金 3789880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0-23

TPDV-113-司催-1943-2024102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鍾芳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前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 3年4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前開受益憑證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埸者,法院應依其 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2個月後 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後,經本院定於113年8月1日行言詞辯 論,開庭通知業於113年7月18日送達聲請人(見送達證書) ,惟聲請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迄未聲請另定新期日 ,已逾2月期間,依據首揭規定,已不得聲請另定新期日,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A-01-0007602-4 1 5000

2024-10-23

TPDV-113-除-1115-2024102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蔡鄭梅 代 理 人 蔡孟儒 居台南市○○區○○路00巷000號(送達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13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78599 1 4625.3

2024-10-23

TPDV-113-除-1393-20241023-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35號 聲 請 人 江珮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9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A-01-0018773-6 1 2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0-22

TPDV-113-司催-1935-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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