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鍾芳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前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
3年4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前開受益憑證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埸者,法院應依其
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2個月後
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後,經本院定於113年8月1日行言詞辯
論,開庭通知業於113年7月18日送達聲請人(見送達證書)
,惟聲請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迄未聲請另定新期日
,已逾2月期間,依據首揭規定,已不得聲請另定新期日,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A-01-0007602-4 1 5000
TPDV-113-除-1115-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