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5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德欽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8,1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SJEV-114-重小-152-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