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亞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74號)未能成
立,經聲請人於113年11月12日當庭聲請清算程序,然因聲
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並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母親有無領取
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金額為何?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陳報本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並陳報受
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
六、請說明聲請人今年即113年出國1次之原因?出國之花費數額
為多少?聲請人何以有資力負擔出國花費?
七、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又聲請人陳報目前須扶養母
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母親有
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是否有共同扶養人?
共同扶養人是否分擔母親扶養費?並提出母親之111、112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
八、請提出113年8月至11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
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
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
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
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如目前每月收入低於聲請清算
前二年之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111年824,110元、112年835,
964元)之平均月薪,原因為何?
九、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
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
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並陳報同住者是否分擔
家庭開銷或房租費?
十、請說明名下機車及汽車之現值為何?
十一、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
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
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SCDV-113-消債清-47-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