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劉嘉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柒元⑵
新臺幣玖仟柒佰參拾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劉嘉權前於民國94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
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
尚積欠聲請人118,887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劉嘉權前於民國95年5月29日,依據與聲請人簽
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
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
積欠聲請人9,730元,並自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
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2份、帳卡資料
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57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887元 劉嘉權 自民國95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9,730元 劉嘉權 自民國95年6月29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自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TCDV-114-司促-3570-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