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7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堯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762,964元(計算式:本金752,145元+如附表
所示利息1,0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75萬2,145元 1 利息 75萬2,145元 113年8月01日 113年11月13日 105/365 5% 1萬0,819元 合計 76萬2,964元
MLDV-113-補-2687-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