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延展宣示判決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21-230 筆)

簡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壽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 2月28日112年度桃簡字第236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案號:112年度偵字第4182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宣示判決日期,延展至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 一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 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 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 ,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 ,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 。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 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 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 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 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考)。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上午9時29 分宣判;因參與合議審判之法官有疾病因素,致無法如期宣 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耗費及當事人之奔波勞頓之不便 ,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 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2024-10-16

TYDM-113-簡上-96-20241016-2

金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原維 孫常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1 5、3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宣示判決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 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 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 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研討結果同此結 論)。 二、本件被告孫常甯、告訴人黃沛晨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上 午9時於本院行調解程序,因該日颱風來襲,高雄市政府宣 布該日停止上班,本院改定113年10月16日上午10時行調解 程序,又調解成立與否,屬於量刑審酌之重要因子,對被告 具有重大利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 原定宣判日期延展至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9分宣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2024-10-09

KSDM-113-金訴-575-20241009-2

原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承佑 選任辯護人 李浩霆律師 王紹安律師 被 告 賴亮成 沈詠傑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6459號、113年度偵字第22047號、113年度偵字第35 080號),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於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改 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於有重大理由時,得變更或延展之,並應通知訴訟關係 人,為刑事訴訟法第64條所明定。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 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 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 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因本件案情較為繁雜,證據相互勾稽比對之耗時程度超出預 期,且有相關法律及見解之比較事項需詳為研析,受命法官 於其間亦有起訴送審案件須即時處理,致無法於原定之民國 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基於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 、當事人之奔波勞費、節省司法資源之重大理由,爰延展宣 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TYDM-113-原金訴-114-20241009-2

金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璟 居基隆市○○區○○路000○0號0樓(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 112年度偵字第8563、8593、10951、10972號、113年度偵字第70 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承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 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洗錢防制法及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 日生效施行,新舊法律適用相關問題較為複雜,尚待釐清, 為求法律適用之謹慎正確,及避免當事人之訴訟勞費,爰裁 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2024-10-07

KLDM-113-金訴-442-20241007-1

交簡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維興 選任辯護人 楊富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1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34號過失傷害案件,原訂於民國 113年10月2日上午9時2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高 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2024-10-07

KSDM-112-交簡上-234-20241007-2

交簡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峻銘 選任辯護人 陳慧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41號過失傷害案件,原訂於民國1 13年10月2日上午9時2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高雄 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2024-10-07

KSDM-113-交簡上-41-20241007-2

金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聖華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3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邱聖華犯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 行,新舊法律適用相關問題較為複雜,尚待釐清,為求法律 適用之謹慎正確,及避免當事人之訴訟勞費,爰裁定延展宣 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2024-10-07

KLDM-113-金訴-389-20241007-1

簡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東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 113年度審簡字第30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2年 度偵字第5613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肆日上午拾壹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以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 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 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 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 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案原定於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然桃園市於該日因 颱風停止上班,致本院無從依原定期日進行宣判,是依上開 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YDM-113-簡上-311-20241004-2

交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8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森源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97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定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89號公共危險案件,原定於民國000 年00月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 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NDM-113-交易-889-20241004-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吉祥 上列被告因涉犯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10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39號因被告邱吉祥涉犯加重竊盜案件 ,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1時5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 「山陀兒」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 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 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2024-10-04

CHDM-113-易-1039-20241004-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