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HUNG QUANG TOAN(中文名:馮光全)、越南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UNG QUANG TOAN(中文名:馮光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PHUNG QUANG TOAN(中文名:馮光全
,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260號函核准假
釋,而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
第93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
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
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
裁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TCHM-113-聲保-823-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