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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饒淑伊等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 間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2024-12-11

TPSV-113-台聲-1247-20241211-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履行合建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楊燈科等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 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11

TPSV-113-台聲-1165-20241211-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給付服務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政 訴訟代理人 王孟如律師 陳信至律師 許毓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尊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14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11

TPSV-113-台聲-1201-20241211-1

雄簡聲
高雄簡易庭

給付律師酬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雄簡聲字第95號裁定選任為被告鈦 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雄簡字第1525號給付票款事件擔任被告鈦 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第一審律師酬金酌定為新台 幣(下同)1萬元,並由相對人墊付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雄簡字第1525號給付票款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相對人聲請本院為被告鈦瑋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鈦瑋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 人為被告鈦瑋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25條 第1項規定,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之第一審律師酬金等語。 二、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 ,得命聲請人墊付;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 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 審判長酬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77-2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 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 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①民事財產權之 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3%以下,但最高不得逾50萬元 ,②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15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 ,不得逾30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 得逾50萬元,亦為司法院所定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 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三、本院因相對人聲請,於113年10月15日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系 爭事件被告鈦瑋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而系爭事件已於113年1 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13年12月10日宣判等情,此 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實無訛,聲請人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 酬金,於法有據。本院審酌上開訴訟事件案情之性質、難易 程度、聲請人於擔任特別代理人期間閱卷、撰寫答辯書、到 庭執行職務各1次,暨其他因本案所支出之時間、花費等一 切情狀,參考上開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 標準,是酌定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報酬為1萬元,並應由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相對人墊付。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2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2024-12-10

KSEV-113-雄簡聲-123-20241210-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4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黃亞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怡伶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2024-12-05

TPSV-113-台聲-1242-20241205-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回復繼承權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曾正好(原名曾清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曾錦順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 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28號、113年度台上字第302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2024-12-05

TPSV-113-台聲-1241-20241205-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林翁素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瓊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2年 度台上字第245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2024-12-05

TPSV-113-台聲-1243-20241205-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明錫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8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2024-12-04

TPSV-113-台聲-1067-20241204-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A01 B01 C01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D01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陳 容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2024-11-28

TPSV-113-台聲-1208-20241128-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 博 文 陳 子 堅 陳 怡 君 陳 妍 伶 李陳湄楨 陳 齡 香 陳 光 敏 李 皓 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之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1-27

TPSV-113-台聲-1185-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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