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62號
債 權 人 郭家融
債 務 人 陳淑惠
施阿秀
一、債務人陳淑惠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47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4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其返還借款
510,000元及其利息,惟並未提出得請求相對人施阿秀給付
超過新臺幣40,000元及其利息之釋明文件、消費借貸契約有
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
債權釋明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7日內提出上開債權釋明文件,其已於同年月22日收受
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
規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3-司促-11762-20241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