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吳政財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152元,及其中本
金17,152元部分,自民國10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459元,及其中本金16,459元部分
,自民國10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043元,及其中本金8,043元部分,
自民國10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756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237-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