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曾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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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陳瑩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377元,及其中新臺幣11,1 22元部分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579元,及自民國104年1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17

PTDV-114-司促-178-20250117-1

司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孫朱俞即孫薏臻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 第14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1-17

TCDV-114-司聲-104-20250117-3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安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353元,及其中新臺幣4,35 3元,自民國10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38元,及自民國104年12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18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1-17

SLDV-113-司促-14815-20250117-1

司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孫朱俞即孫薏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意思表 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孫朱俞即孫薏臻寄發如附件 之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 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孫朱俞即孫薏臻之戶籍 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又聲請人按該址寄送 聚信法律事務所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遷 移不明」文字之戳印,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影 本及退件信封附卷可憑,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基 本資料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 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5-01-17

TCDV-114-司聲-104-20250117-2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鄧詠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327元,及其中新臺幣 12,327元自民國10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8,053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1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1-16

KLDV-114-司促-232-2025011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林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16

TCDV-114-司促-1490-20250116-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林文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1-16

TNDV-114-司促-889-2025011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范育仁即范育仁即范東柏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請求對象係林范育仁或范東柏?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1-16

TCDV-114-司促-1489-2025011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吳政財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152元,及其中本 金17,152元部分,自民國10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459元,及其中本金16,459元部分 ,自民國10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043元,及其中本金8,043元部分, 自民國10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756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1-15

ILDV-114-司促-237-20250115-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裕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562元,及自民國104年1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1-14

SLDV-113-司促-14364-2025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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