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王思喬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
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清算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
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3年9月3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
)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
規定),供本院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㈤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
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㈥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記載「聲請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
,惟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個人任職商業登記事業
負責人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上記載聲請人為「心辰資訊名社」之
負責人,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即民國113年9月29
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請聲請人據實說明。
㈦聲請人曾擔任「心辰資訊名社」之負責人,請說明聲請日前5年
內(即108年9月30日至113年9月29日)是否仍有營業?如仍有
營業,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
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等相關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㈦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提出之收入切結書,切結「因收入為領現
金,無法提出薪資單證明,特切結下列事項:㈠收入來源為:
打零工之薪資收入。㈡每月收入金額:平均每月約17,000元。
茲依誠信原則切結上列事項,如有虛偽不實之陳訴,願負法律
責任。」請據實說明聲請人打零工之工作性質?請提出近3個
月內之雇主、工作地點、內容、時段、每日工作時間、每月工
作日數、計薪方式、如何領薪、薪水多少?當次領或月結?並
提出雇主出具之工作證明書暨雇主之聯絡方式。
㈧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1年
10月1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
該影本模糊不清,無法看出明細,請聲請人提出前開帳戶之歷
史交易明細。
㈨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
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
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陳報每月
繳納保險費之金額。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
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㈩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
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
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
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
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113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
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
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
(如租賃契約書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ULDV-113-消債清-31-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