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428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市○○區○○路00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設同上
債 務 人 謝佳霖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
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弘駿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8樓,非本院轄
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KSDV-114-司執-14428-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