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4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洪玉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773元 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2 1,013元 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22140-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