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呈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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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小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608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被 告 陳奕寰 居陸軍馬祖地區支援營醫療連(設馬祖南竿○○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 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訴訟,未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投補字第564號裁定命原告於前 揭裁定送達後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前揭裁定於民國113年10月8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 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 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原 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2024-11-28

NTEV-113-投小-608-20241128-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4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翁博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捌佰貳拾玖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7

KSDV-113-司促-22141-2024112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6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孟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 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貳佰肆拾日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7

TCDV-113-司促-34663-2024112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3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劉品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 台幣捌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 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7

KSDV-113-司促-22139-2024112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42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潘莓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柒仟柒佰捌拾肆元,及 其中新台幣陸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 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一百八十日為限(二 )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貳仟玖 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7

KSDV-113-司促-22142-2024112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4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洪玉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773元 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2 1,013元 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7

KSDV-113-司促-22140-20241127-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3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黃秀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58元,及其中新臺幣5,158 元部分,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收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90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1-22

PTDV-113-司促-12238-20241122-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4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宇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653元,及其中新臺幣27,8 53元部分,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收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1-22

PTDV-113-司促-12240-2024112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2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呂竑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萬零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 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0

KSDV-113-司促-21627-20241120-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2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林怡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以五百四十日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0

KSDV-113-司促-21629-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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