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博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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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補
岡山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8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晧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2025-01-14

GSEV-113-岡補-486-20250114-1

岡補
岡山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87號 原 告 陳宥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俊生、愷鑫通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2025-01-14

GSEV-113-岡補-487-20250114-1

岡補
岡山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500號 原 告 謝季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尚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2025-01-14

GSEV-113-岡補-500-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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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殷俊良即殷茂吉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316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2,308元+自民國99年1月 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 算之利息31,0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內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2025-01-14

GSEV-113-岡補-498-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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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506號 原 告 盧琳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志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2025-01-14

GSEV-113-岡補-506-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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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90號 原 告 林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碧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4,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2025-01-14

GSEV-113-岡補-490-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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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4,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2025-01-14

GSEV-113-岡補-492-20250114-1

岡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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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50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9,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2025-01-14

GSEV-113-岡補-501-20250114-1

岡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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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減損價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小字第12號 原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 告 莊又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減損價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 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 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岡山簡易庭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不符 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2025-01-10

GSEV-114-岡小-12-20250110-1

岡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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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12號 原 告 林冠良 被 告 陳余承 劉元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2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5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 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不符法定 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2025-01-10

GSEV-114-岡簡-12-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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