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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265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偉達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陳偉達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偉達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犯罪所 得業已發還,及尚無竊盜前案紀錄之素行,暨國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業保全、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示。 三、沒收部分:   經查扣案之上開雞精2瓶,業均已發還告訴人徐宥緹,此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見偵卷第27頁)在卷可憑,是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毋庸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翟恆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652號

2024-10-01

TYDM-113-桃簡-2358-20241001-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永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19號、113年度執字第1151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永泰因犯附表所示毀棄損壞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 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李永泰因犯附表所示詐欺等2罪,先後經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 示裁判確定日(即民國113年6月24日)前所犯,而本案聲請 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案 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二、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定刑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未回函表 示意見,有本院113年9月12日桃院雲刑呂113聲3052字第113 0032735號函、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準此,檢察官以本 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另審酌本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的犯罪的類 型分別為毀棄損壞罪、過失傷害罪、犯罪之時間分別在111 年11月2日、112年6月17日,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及所侵 害之法益未盡相同;再審酌上述受刑人責任非難的程度,及 上述犯罪手段、動機、目的、過失之程度,所侵害之法益情 形,及上述犯行危害程度,並就全案為整體的非難評價後, 本院定應執行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併援引「受刑人李永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 表」資為附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1

TYDM-113-聲-3052-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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