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無人申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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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易芝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下稱系爭股票),經聲請本院以113年 度司催字第2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 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 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 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業據聲請 人陳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 示催告卷宗核對無誤,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 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27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59983-2 股票 1 1000 002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59984-4 股票 1 1000 003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59985-6 股票 1 1000 004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2849-6 股票 1 480 005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7443-9 股票 1  69

2025-03-12

CTDV-114-除-39-20250312-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郭秀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2025-03-12

SLDV-114-除-25-20250312-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林明輝即林文田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2025-03-12

SLDV-114-除-87-20250312-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黃水龍 代 理 人 黃鈺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驊陞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2025-03-12

SLDV-114-除-84-20250312-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黃莉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王道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2025-03-12

SLDV-114-除-81-20250312-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柯月惠(即柯楊秀玉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已在民國113年8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 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13年8 月23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8月27日將之公告於 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79ND221809-9 股票 1 1000 002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7238-4 股票 1 69

2025-03-11

KSDV-114-除-57-2025031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蔡慶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下稱系 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 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9月26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 於1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1月22日提出本件申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1584896-6 股票 1 1000

2025-03-11

CTDV-114-除-19-2025031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許銀慈 代 理 人 黃許銀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下稱系 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8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 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 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 本院於113年10月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1月21日提出本件申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9926-3 股票 1 600 002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21946-8 股票 1 240

2025-03-11

CTDV-114-除-16-2025031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伍永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向本院聲請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8月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 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 判決等語。 二、經查:  ㈠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公示催 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 並於113年8月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在案,業經 聲請人提出上開本院公示催告裁定、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裁定 全文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 無訛,應堪認定。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4年1月 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從 而,聲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2031-0 1 150 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6829-3 1 72 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3820-1 1 22 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38095-5 1 63 5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59861-6 1 89 6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61345-0 1 75 7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83741-9 1 106 8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11152-5 1 68 9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5-NX-0136661-6 1 72 10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6-NX-0160953-0 1 88 1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82939-3 1 85

2025-03-11

TNDV-114-除-25-2025031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林璟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6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2025-03-11

SLDV-114-除-69-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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