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陳進丁
一、原告與被告張秋香、張瀞月、張靜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84,086元(計算式:461,362元×3人=1,384,08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三份(含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CTDV-113-補-1060-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