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黃春生
相 對 人 許芳瑞律師即胡雅惠之遺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陳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陳忠正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
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
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
)10,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下同)134年4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陳忠正於104年5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8,200,000元②6
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4年5月6日止,約定按月攤還本息
,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未按期繳納,依約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尚欠本金共5,510,354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
明書等影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又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
雖於105年3月25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胡雅惠,嗣於11
2年12月31日死亡,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選任許芳瑞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然依前開規定,其上之抵
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
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
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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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28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後壁區 下茄苳 2264 2352 全部 002 臺南市 後壁區 下茄苳 2265 980 全部 003 臺南市 後壁區 下茄苳 2266 1960 全部 004 臺南市 後壁區 下茄苳 2266-1 1568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合計 陽台 001 647 臺南市○○區○○里000○00號 2264 2層加強磚造自用農舍、住宅 164.46 142.23 306.69 12.22(平方公尺) 全部
TNDV-113-司拍-282-202503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