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5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李昭雄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FSEV-113-鳳補-954-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