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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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補
鳳山簡易庭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5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李昭雄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2024-12-25

FSEV-113-鳳補-954-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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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9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王天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4-12-20

FSEV-113-鳳小-932-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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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19號 原 告 歡喜京城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振恩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楊峯弦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2024-12-20

FSEV-113-鳳補-919-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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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29號 原 告 余寶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德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然因本件被告經本院113年度金簡字 第987號刑事判決認定交付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判幫助犯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根據前揭判決附表所示,被 告幫助之詐騙集團均係以通訊軟體等網際網路傳播,對包含原告 在內多名被害人散佈虛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應有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2024-12-20

FSEV-113-鳳補-929-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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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84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東隆 被 告 黃微甯即黃亭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玖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4-12-20

FSEV-113-鳳小-846-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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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93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蔣棋秝(原名蔣佩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4-12-20

FSEV-113-鳳小-935-20241220-1

鳳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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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20號 原 告 歡喜京城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振恩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林秀娥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2024-12-20

FSEV-113-鳳補-920-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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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92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孫志賢 謝念錦 被 告 瞿弘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4-12-20

FSEV-113-鳳小-925-20241220-1

鳳小
鳳山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902號 原 告 潘鳳英 被 告 葉淑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捌拾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2024-12-13

FSEV-113-鳳小-902-20241213-1

鳳小
鳳山簡易庭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9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黃心漪 被 告 吳定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柒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零貳佰貳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4-12-13

FSEV-113-鳳小-908-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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