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炎暾

共找到 223 筆結果(第 221-223 筆)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06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簡均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01

KLDV-113-司促-5406-20241001-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蕭仰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 伍仟零壹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01

KLDV-113-司促-5410-20241001-1

司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鄭 政 相 對 人 郭婧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88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塗銷最高限額新臺幣120萬元 抵押權設定登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聲請人全部 勝訴,及訴訟費用12880元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提起二審 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16號判決上訴駁回, 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並告確定等情 ,有歷審裁判書網路列印在卷足憑。 三、經查,本件第1審訴訟費用12,880元已由聲請人先行繳納墊 付等情,有聲請人之民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狀暨所提出之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依諸上揭所示 一審判決主文第2項,應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8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2024-10-01

KLDV-113-司聲-79-2024100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