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7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欣育
選任辯護人 林尚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30530號、第33420號、112年度偵字第4255號、第12697號
),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4274號、第30253號),因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1023號),本院合
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吳欣育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
HONE XR手機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緣番柏丞(通緝中,俟到案後另行審結)自民國110年7月間
起,因知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娜
札」、「校長」所屬不同詐欺集團有洗錢需求,即起意成立
以使用人頭帳戶多層化轉帳後領款轉交之方式,為詐欺集團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使檢警難以追查而洗錢之具有
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俗稱「水房」),並
招攬林耿民(另行審結)、鄭仰哲、劉坤榮(此2人分別經
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763號、113年度金簡字第771號判處罪
刑)、陳禹丞(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王逵薦(通緝中,俟
到案後另行審結)、曾映翔(另行審結)一同參與;林耿民
負責提供帳戶及向其女友即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民生分行
(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下稱東民生分行)擔任行
員之吳欣育要求辦理人頭帳戶之綁定約定轉帳帳戶、提高轉
帳額度、提高領款額度等事項,以利「水房」作為大額洗錢
之用。番柏丞知悉林耿民與吳欣育為男女朋友後,即要求林
耿民利用此關係辦理人頭帳戶之綁定約定轉帳帳戶、提高轉
帳額度、提高領款額度等事項,林耿民乃自110年9月27日起
,佯以工作之業務需求,於110年9月27日、9月29日、10月4
日陸續要求吳欣育辦理林耿民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鄭仰哲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禹丞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綁定約定轉帳帳戶、提高轉帳額度、
提高領款額度等事項;惟於111年3月間,經吳欣育發覺有異
,拒絕繼續配合辦理。詎林耿民竟基於強制之犯意,以通訊
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脅迫吳欣育繼續配合辦理,否則將
向東民生分行揭露其配合洗錢之事,以此脅迫方式使吳欣育
為無義務之事。吳欣育明知林耿民要求其辦理他人帳戶綁定
約定轉帳帳戶,提高轉帳額度、提高領款額度均已違反其所
屬銀行之行政規範,仍基於幫助洗錢之犯意,授意於111年3
月28日、4月15日、6月8日、6月17日接續為番柏丞、林耿民
辦理廖紫渝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歐陽維祥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劉坤榮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陳永洋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
帳戶等人頭帳戶之綁定約定轉帳帳戶、提高轉帳額度、提高
領款額度等事項。
二、案經邱雅蘭、邱志鑫、江忠勇、孫雅莉、蔡詠晴、吳建宏、
曹美麗、蔡純甄、陳怡秀、沈姿妤、黃瑋瑄、張佩珊、吳怡
樺、莊翰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清水分局報告
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欣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
程時均坦承不諱(見偵30530卷第135至137頁、偵4255卷一
第207至212頁、第215至219頁、第421至427頁、偵30253卷
二第171至174頁、本院金訴1023卷一第411頁、本院113年10
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1頁),核與同案被告番柏丞、林耿
民、曾映翔、陳禹丞、鄭仰哲、廖紫渝、劉坤榮、陳永洋及
證人歐陽維祥等人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如
【附表】編號1至15「卷證出處欄」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稽
,復有被告吳欣育所有供本案聯絡使用之IPHONE XR手機1支
扣案可佐,足徵被告吳欣育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
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之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即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依刑法第2條第
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
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
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
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乃因各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
階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否加、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
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各該罪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
用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
一定刑之宣告。是宣告刑雖屬單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
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
關罪刑規定,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
須同其新舊法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判決
要旨)。
2.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
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3.有關自白減刑規定,則分別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
均修正。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3項則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
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依行
為時法之規定,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
得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法及裁判時法之規定,行為人均須
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
4.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本案被告幫助洗錢之財物未
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且曾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自白幫
助洗錢犯罪、未獲取犯罪所得,是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並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
結果,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且符合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之減刑規定減刑結果,處斷刑為有期
徒刑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依上,自以新法規定較有利於行
為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一體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
㈡、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
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幫助
洗錢之行為,對正犯所為洗錢犯行確有提供助力。因無證據
證明被告有參與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或與洗錢正犯有共同犯罪
故意,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係
受同案被告林耿民之脅迫後,始自111年3月間起,於密切接
近之時間為同案被告番柏丞、林耿民辦理同案被告廖紫渝、
歐陽維祥、劉坤榮、陳永洋等人之中國信託商業商業銀行帳
戶之綁定約定轉帳帳戶、提高轉帳額度、提高領款額度等事
項,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
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幫助他人實
行一般洗錢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本案應
一體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而被告於
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幫助洗錢犯行,符合現行洗錢防
制法第23條第3項「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之
規定(因無證據認定被告有犯罪所得之獲取,故無繳交全部
所得財物之減刑要件),爰依此規定減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274號、第302
53號移送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至14號」部分之犯罪事實與
前開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附表
編號15號」部分之犯罪事實,與本件起訴被告吳欣育之犯罪
事實間,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理。惟移送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6號」部分
之犯罪事實,因涉案之曾映翔中國信託商業商業銀行帳戶並
無辦理「綁定約定轉帳帳戶、提高轉帳額度、提高領款額度
等事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7日
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66745號函檢送之附件可佐(見本院
金訴2592卷第393至395頁),且涉案之陳永洋第一商業銀行
帳戶亦與被告吳欣育辦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業務無關
聯性,此部分自無從併案審理,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發覺情況有異時,本
應拒絕再為林耿民辦理人頭帳戶之綁定約定轉帳帳戶、提高
轉帳額度、提高領款額度等事項,然因恐林耿民曝光其先前
之業務瑕疵,危及銀行工作之保有,乃配合繼續辦理人頭帳
戶之相關業務,顯有可議之處,然其情實堪憫恕,惟其幫助
行為仍造成告訴人等受有遭詐欺之款項迅速遭轉匯而無從追
索之損害,助長洗錢犯罪風氣,危害社會秩序不輕;幸犯後
始終坦承犯行,且有悔過之心;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分工情形、參與程度、告訴人等所受損失,暨被告所自
陳之教育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113年10
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通盤修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
公布,而於同年8月2日施行,已如前述。其中洗錢防制法第
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
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固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依本條
立法理由第二點之說明:「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
,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
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可知依本條宣告沒收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宜以業經「查獲」即扣押者為限,方能發揮澈底阻斷金
流、杜絕犯罪之規範目的,而具有宣告沒收之必要。再者,
倘被告並非主導犯罪之主事者,僅一度經手、隨即轉手該沒
收標的,現已非該沒收標的之所有權人或具有事實上處分權
之人,則法院強令被告應就主事者之犯罪所得負責,而對被
告宣告沒收追徵,亦有過度沒收而過苛之嫌。查本案告訴人
等遭詐騙款項,業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或提領一空,並未扣
案,亦非屬被告所有或在被告實際支配掌控中,是如對被告
就此部分未扣案之洗錢之財物諭知沒收追徵,核有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㈡、按刑法有關犯罪利得沒收之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之立法,使
犯罪行為人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然而,
苟無犯罪所得,或無法證明有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
問題。查被告供稱本案並未取得任何報酬,且依現存證據,
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已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而受有何不法利
益,依前開說明要旨,即無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之適用。
㈢、扣案被告所有之IPHONE XR手機1支,為供被告與林耿民聯繫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明
確(見本院金訴1023卷一第431頁),核屬供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蔡如琳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過程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及金額 第二層轉匯帳戶及金額 第三層轉匯帳戶及金額 第四層轉匯帳戶及金額 卷證出處 1 邱雅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經由「Pairs」交友軟體認識邱雅蘭,以LINE通訊軟體向邱雅蘭佯稱:可於「Nasdaq」投資平台投資美國公債基金獲利云云,致邱雅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25日12時16分許 施勝騰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88萬元 吳誌祥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87萬8,966元 廖紫渝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90萬4,988元 林耿民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元 ①告訴人邱雅蘭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13至219頁) ②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南科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20至222頁) ③施勝騰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15至119頁) ④吳誌祥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33至141頁) ⑤廖紫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7至172頁) ⑥林耿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81至188頁) 2 邱志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7日10時43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雨彤」向邱志鑫佯稱:可提供股市標的投資獲利云云,致邱志鑫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4月25日14時21分許 鄧朝先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90萬元 許長承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90萬元 覺宇凡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90萬元 林耿民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9萬4,011元 ①告訴人邱志鑫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23至224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25至227頁) ③鄧朝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21至123頁) ④許長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43至146頁) ⑤覺宇凡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75至179頁) ⑥林耿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81至188頁) 3 江忠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Janey」、「復華投信劉專員」向江忠勇佯稱:可於「復華投信」APP操作投資選擇權獲利云云,致江忠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8月17日13時33分許及同日13時35分許 鄭亦祐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5萬元、5萬元 陳啟忠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5萬元、15萬元 高惠瑄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5萬10元、15萬16元 林耿民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9萬8,000元、15萬11元 ①告訴人江忠勇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29至232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255卷一第325至32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255卷一第332至333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255卷一第334至335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一第235頁) ⑥鄭亦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25至129頁) ⑦陳啟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47至155頁) ⑧林耿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81至188頁) ⑨劉坤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89至191頁) ⑩高惠瑄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253卷二第371至377頁) 劉坤榮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35萬2,008元 4 孫雅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1日8時1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心怡」向孫雅莉佯稱:可於「NORTHERN TRUST」APP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孫雅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5月17日9時20分許 翁嘉笙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2萬元 呂浩儒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31萬480元 陳永洋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79萬元 彭楚皓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79萬8元 ①告訴人孫雅莉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39至241頁) 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43至244頁) ③翁嘉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61至264頁) ④陳永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83至287頁) ⑤彭楚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89至304頁) 5 蔡詠晴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蔡詠晴於111年6月20日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飛貓掃描接單」、「Linda總指導」、「黑寡婦團隊領導專案老師」向蔡詠晴佯稱:可於「STEP UP」投資網站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蔡詠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6月27日12時55分許 林慧美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3萬元 鄧宇哲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8萬13元 陳永洋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8萬13元 彭楚皓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8萬1元 ①告訴人蔡詠晴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45至248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49至251頁) ③林慧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67至273頁) ④鄧宇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75至281頁) ⑤陳永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83至287頁) ⑥彭楚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89至304頁) 6 吳建宏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吳建宏於111年6月間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Anna」、「徐主任」向吳建宏佯稱:可於博奕平台進行博奕獲利云云,致吳建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6月27日13時許 林慧美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2萬9,985元 鄧宇哲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8萬13元 陳永洋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8萬13元 彭楚皓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8萬1元 ①告訴人吳建宏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53至256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七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58至259頁) ③林慧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67至273頁) ④鄧宇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75至281頁) ⑤陳永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83至287頁) ⑥彭楚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89至304頁) 7 曹美麗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臺北○○○○○○○○○人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員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撥打電話向曹美麗佯稱:因涉及販毒洗錢案被通緝中,要凍結其所有之帳戶,清查帳款是否為非法所得云云,致曹美麗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1月20日10時30分許、111年1月21日10時22分許 李宛芸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198萬6,124元、186萬271元 李政緯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轉匯198萬5,000元、160萬元 鄭仰哲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元、50萬元 ①告訴人曹美麗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61至262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64至265、267至269頁) ③李宛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41至243頁) ④李政緯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47至251頁) ⑤鄭仰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53至256頁) ⑥陳禹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57至259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9288卷第9頁) ⑧曹美麗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偵59288卷第38至39頁) ⑨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偵59288卷第40頁) ⑩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59288卷第45至46頁) 陳禹丞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元 8 蔡純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待蔡純甄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向蔡純甄佯稱:可投資NFT相關產品獲利云云,致蔡純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5月19日20時8分許、111年5月20日12時28分許 李家豪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2萬5,000元、3萬元 廖偉捷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7萬3,020元 歐陽維祥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4020元 ①告訴人蔡純甄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71至272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73至274頁) ③李家豪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93至201頁) ④廖偉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11至221頁) ⑤歐陽維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23至227頁) 9 陳怡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10時44分許,以臉書傳送投資廣告,待陳怡秀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向陳怡秀佯稱:可於「NFT.S MARKET」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怡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5月20日10時59分許及同日11時59分許 李家豪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2萬8,000元、3萬元 廖偉捷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20萬5,015元、30萬1,080元 歐陽維祥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4020元 ①告訴人陳怡秀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75至276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77至278頁) ③李家豪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93至201頁) ④廖偉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11至221頁) ⑤歐陽維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23至227頁) 10 沈姿妤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沈姿妤於111年5月間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Myra」、策畫秘書 甯媗」、「專案經理-Doh」向沈姿妤佯稱:可依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沈姿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及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5月19日15時46分許及同日15時50分許 張家慧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10萬元、5萬7,000元 廖偉捷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22萬8,005元 歐陽維祥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4020元 ①告訴人沈姿妤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79至28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82至283頁) ③李家豪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93至201頁) ④張家慧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03至210頁) ⑤廖偉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11至221頁) ⑥歐陽維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23至227頁) 111年5月20日12時24分許、同日12時25分許及同日14時22分許 李家豪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10萬元、4萬3,000元、10萬元 廖偉捷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7萬3,020元 11 黃瑋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1日,以INSTAGRAM暱稱「Haan Lee」與黃瑋瑄認識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secretary」向黃瑋瑄佯稱:可於投資網站進行投資獲利,並需匯款中獎保證金云云,致黃瑋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25日14時44分許 施勝騰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78萬6,740元 吳誌祥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65萬元、3萬元 曾映翔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元、5萬元 ①告訴人黃瑋瑄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85至28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90至293頁) ③施勝騰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15至119頁) ④吳誌祥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33至141頁) ⑤廖紫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7至172頁) ⑥曾映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33至239頁) 111年3月28日13時17分許 吳誌祥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103萬1,300元 曾映翔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164萬元 林耿民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元 廖紫渝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12萬元 12 張佩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以臉書暱稱「唐欣茹」與張佩珊認識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愛笑的茹」向張佩珊佯稱:可於「幣安眾娛」投資博奕網站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張佩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28日13時27分許 吳誌祥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61萬元 曾映翔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164萬元 林耿民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元 ①告訴人張佩珊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95至296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3420卷第383至385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33420卷第387至39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3420卷第401至402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98至299頁) ⑥吳誌祥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33至141頁) ⑦廖紫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7至172頁) ⑧曾映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33至239頁) 廖紫渝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12萬元 13 吳怡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中,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FUFA-芮芮」、「FUFA-宇彬」向吳怡樺佯稱:可於「富發娛樂城」博奕網站操作進行獲利云云,致吳怡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4月2日18時57分許 吳柏瀚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10萬元 廖紫渝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256元 林耿民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357元 ①告訴人吳怡樺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301至302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玉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303至304頁) ③吳柏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29至231頁) ④廖紫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7至172頁) 14 莊翰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婷婷兒」、「ivy_薔薇小秘書」、「」GMP線上客服向莊翰毅佯稱:可於「GMP娛樂城」網站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莊翰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4月2日18時53分許 吳柏瀚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4萬3,000元 廖紫渝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256元 林耿民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357元 ①告訴人莊翰毅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305至309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11至312頁) ③吳柏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29至231頁) ④廖紫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7至172頁) 15 林香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Ynns,s」向林香岑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林香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0年12月2日18時22分許 陳信羱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2萬元 陳建良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16萬6,000元 王致強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轉匯16萬6,000元 陳勇維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16萬元 ①告訴人林香岑於警詢之指述(偵30253卷三第193至194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253卷三第195至197頁) ③陳信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253卷二第507至526頁) ④陳建良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253卷二第529至534頁) ⑤王致強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253卷二第535至539頁) ⑥陳勇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253卷二第541至543頁)
TCDM-113-金簡-770-20241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