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認可裁定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21-230 筆)

司養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張枝深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兼 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張紳彰 關 係 人 游宜蓁 張枝盛 李虹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收養 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收養人乙○○願收養聲請人即被收 養人丁○○為養子,並經被收養人生父母與配偶即關係人丙○○ 、戊○○及甲○○(下分別以姓名稱之)同意,立有收養契約暨 同意書可稽,爰檢具收養契約暨同意書、收養人、被收養人 及丙○○、戊○○之戶籍謄本、收養人之健康檢查報告、警察刑 事紀錄證明及銀行存簿影本等件,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 定,狀請本院准予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收養 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子女被收養時,應 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 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 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 ,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再被收養者為成年 人而有下列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 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 的之情形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 ,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 三年者,不在此限;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 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收養 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079條、第1073條第1項、第1076條之1、第1079條之 2、第1076條、第1077條第4項、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本件收養人乙○○與被收養人生父丙○○為兄弟,收養人與被 收養人間具有成立收養關係之合意,經被收養人生父母丙 ○○、戊○○及其配偶甲○○同意等情,業據其提出收養人、被 收養人、丙○○、戊○○之戶籍謄本及收養契約暨同意書為證 ,並經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到庭陳述有收養之合意及丙○○、 戊○○及甲○○到庭表示同意,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 堪認渠等確有成立收養之合意與同意收養之真意。   ㈡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資料,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原為伯姪關 係,本具有一定之親情連結,現收養人雖未與被收養人同 住,然被收養人仍定期探視收養人並負擔一部分收養人之 扶養費,實質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建立宛如父子間之親 情。今兩造欲透過收養制度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使彼此 身分及權利義務名實相符,核其收養目的與動機合於倫常 且具正當性。又本件為成年收養,應尊重當事人意願,且 關係人丙○○、戊○○除被收養人外,尚有其他子女可負擔對 渠等之扶養義務,此有丙○○、戊○○之親等關聯查詢資料在 卷可憑,而查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或其他 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 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亦無民法第1079條之4、第107 9條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從而,本件認可收養聲 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認可,並溯及自收養人與被收 養人於113年11月8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爰裁 定如主文。   ㈢另被收養人於認可收養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 077條第4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併予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1-10

TYDV-113-司養聲-308-20250110-1

司養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張進義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邱芳萱 關 係 人 吳淑鶯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收養 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丙○○願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 人乙○○為養女,經被收養人生母即關係人甲○○同意,立有收 養契約書與收養同意書可稽,爰檢具收養契約書與收養同意 書、收養人、被收養人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收養人之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健康體檢綜合報 告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件,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 定,狀請本院准予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下列 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 之子女者不在此限;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 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者,得單獨收養;又夫妻之一方收養他 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子女被收養時,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 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 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觀諸立法理由第二點明示本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實上不 能」,包括父母不詳、父母死亡、失蹤或無同意能力之情形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再被收養者為成 年人而有下列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 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 目的之情形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收養自法院認可裁 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 、第1073條之1第2款、第1074條、第1073條第2項、第1076 條之1、第1079條之2、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收養人與關係人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結婚而為夫妻, 關係人為被收養人生母,且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成立收 養關係之合意及關係人同意本件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收 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收養人、被收養人及關係人之戶 籍謄本為證,並經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到庭陳述有收養之合 意及關係人到庭表示同意,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 堪認其等確有成立收養合意與同意收養之真意。而本件被 收養人生父邱邁瑩於109年12月12日死亡,此有邱邁瑩之 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收養例外不 用得被收養人生父邱邁瑩同意。   ㈡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資料,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相處融洽, 視彼此如同親生父女,且其家庭生活與一般血緣親子家庭 生活無異,顯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建立穩定之父女情誼 。今兩造欲透過收養制度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使彼此身 分及權利義務名實相符,核其收養目的與動機合於倫常且 具正當性。且本件為成年暨繼親收養,應尊重當事人意願 ,亦查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或其他被收養 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 反收養目的之情事,亦無民法第1079條之4、第1079條之5 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是認本件收養人丙○○收養被收 養人乙○○為養女,於法尚無不合,本件收養自應予認可, 並溯及自113年11月27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1-10

TYDV-113-司養聲-324-20250110-1

司執消債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1號 債 務 人 張家銥即張莉貞 代 理 人 韓瑋倫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黃啓峰、陳正欽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甄薇、蔡政宏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羅建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代 理 人 蔡秉軒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債務人生活限制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在本件程序中提出之更生方案,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依首揭規定通知債權人以書面 確答是否同意。經查:  ㈠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 險署具狀向本院表明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內容,惟其人數未達 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總數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 額僅有32.23%而未逾越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二分之一。是本 件依法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及所占債權額比例,均已達消債條 例第60條第2項之門檻,即生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之效力。  ㈡另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 而適當,且還款數額在每月收支可處分餘額之範圍內而認為 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自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1號更生方案內容 1.第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5,539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 3.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債務總金額: 9,174,682 5.清償總金額: 398,808 6.清償比例: 4.35%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編號 債權人(簡稱) 第1至72期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1 國泰世華銀行 145 2 台新商業銀行 746 3 凱基商業銀行 232 4 新光商業銀行 273 5 元大資產公司 1,191 6 星展商業銀行 345 7 星展商業銀行 870 8 滙豐商業銀行 203 9 華南商業銀行 173 10 馨琳揚企管公司 11 11 花旗商業銀行 936 12 玉山商業銀行 165 13 勞工保險局 67 14 兆豐商業銀行 22 15 台新資產公司 133 16 中央健康保險署 27 参、備註 1.就本件債權人屬金融機構之部分,應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非屬金融機構債權人之部分,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如不知該債權人之聯繫方式,得向本處聲請閱卷。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1萬元以上之非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買賣。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郵輪、或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投資型保單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九、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2025-01-10

TYDV-113-司執消債更-251-20250110-1

司養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丁○○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日收養丙○○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子女被收養時,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 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 能為意思表示。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 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 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 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 ,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項、 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2、第1079 條之3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丁○○(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收養人 )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被收養人)之生母乙○○於95 年5月15日結婚,聲請人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且本件出 養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生父、母之情形,兩造於113年9月2 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依法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 書、經公證之出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警察刑事紀錄 證明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被收養人係滿18歲之未婚成年人,其與收養人間確有 收養之合意,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並經被收養人生父甲○○ 、生母乙○○之同意等情,有前開證據附卷可稽,復經收養人 、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生母到庭陳述無訛(本院114年1月 8日訊問筆錄參照)。又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之事 實,亦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從而,本院 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之互動關係良好,本件收養並未尊 卑失序,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 重大事由,其收養關係成立對其本生父母並無不利,且無民 法第1079條之4、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依前開說明 ,本件收養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利益,應予認可,並溯 及於113年9月2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2025-01-10

TCDV-113-司養聲-240-20250110-1

養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邱○輝 余○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認可乙○○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收養甲○○為養子。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平均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於民國78年2月5日與聲請人甲○○ 之母即第三人賴○香結婚,並與第三人賴○香共同撫養聲請人 甲○○長大,聲請人乙○○早已將聲請人甲○○視為己出,為此依 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等語(見本院卷第51、7 5、76頁)。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夫妻之一方收養 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子女被收養時,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 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 能為意思表示;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被 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 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 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 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3條第2項、第1076條之1 第1項、第1076條本文、第1079條之2、第1079條之3本文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乙○○(00年0月00日生)及甲○○(00年0月00日生)分 別為第三人賴○香之夫及子,係屬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 女,聲請人乙○○亦長於聲請人甲○○16歲以上,並於113年11 月7日簽訂收養契約書,而第三人賴○香已於113年10月21日 死亡,聲請人甲○○之父即第三人余○善亦已於73年10月14日 死亡,業經聲請人提出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印鑑證明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一般體格檢查證明書及戶籍騰本等為 證(見本院卷第7-21、61頁),且聲請人甲○○並於本院審理 時陳稱:「(問:是否同意由收養人收養你為養子?)同意 。」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乙○○及甲○○本為繼父子之繼親關係,欲藉由 收養成立養父子之養親關係,於情於理均無不可。此外,亦 查無其他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 情形,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之計算與負擔:   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收養事件,經核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 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之規定,應徵收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本 件並無其他應由聲請人負擔之程序費用,故就如附表所示之 程序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及23條 之規定,並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聲請人平均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認可收養之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附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裁判費 1,000元 已由聲請人乙○○預納(見本院卷第8頁)

2025-01-09

TTDV-113-養聲-50-20250109-1

司養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王佳雯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伯墉 關 係 人 陳明輝 黃麗文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收養 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願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 人乙○○為養子,經被收養人生父母即關係人陳明輝與丙○○同 意,爰檢具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暨同意書、收養人、被收養人 及關係人陳明輝之戶籍謄本等件,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 定,狀請本院准予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下列 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 之子女者不在此限;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 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者,得單獨收養;又夫妻之一方收養他 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子女被收養時,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 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 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再被收養者為成 年人而有下列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 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 目的之情形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收養自法院認可裁 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 、第1073條之1第2款、第1074條、第1073條第2項、第1076 條之1、第1079條之2、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收養人與關係人陳明輝於民國100年7月16日結婚而為 夫妻,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成立收養關係之合意,且關 係人陳明輝與丙○○均同意本件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經公 證之收養契約暨同意書為證,並經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到庭 陳述有收養之合意及關係人丙○○到庭表示同意,此有本院 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堪認其等確有成立收養合意與同意收 養之真意。   ㈡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資料,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相處融洽, 且被收養人現雖與生母同住,但仍會不定期與收養人同住 以維繫感情,顯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建立一定之親子情 誼。今兩造欲透過收養制度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使彼此 身分及權利義務名實相符,核其收養目的與動機合於倫常 且具正當性。況本件為成年暨繼親收養,除應尊重當事人 意願外,據本院依職權調閱關係人丙○○之稅務T-Road資訊 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顯示,關係人丙○○名下尚有財產,且其 到庭亦稱有退休金可用於生活而不須被收養人扶養,故本 件查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或其他被收養人 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 收養目的之情事,亦無民法第1079條之4、第1079條之5所 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故本件收養人甲○○收養被收養人 乙○○為養子,於法尚無不合,本件收養自應予認可,並溯 及自113年11月13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1-09

TYDV-113-司養聲-315-20250109-1

司養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戊○○ 甲○○ 上二人共同 ○○ 代 理 人 ○○○ 聲 請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即廖○○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戊○○等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戊○○(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共同收養丁○○ (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戊○○、聲請人即收養人 甲○○為夫妻,結婚多年、未生育子女,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 ○○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丙○○即 廖○○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雙方於112年9月27日訂立書面收 養同意契約書,由收養人共同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且本件 係經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下稱兒 福聯盟)完成出養必要性及收養適任性之評估,為此請求認 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同意契約書、收出養事件家庭訪視報告 、兒盟基金會上課時數證明、戶籍謄本、無犯罪刑事紀錄證 明、服務證明書、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收執聯、存摺影 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健康檢查報告等件為證。 二、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夫妻收養子 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 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 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 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 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 ,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 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 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 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 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 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 ,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 ,不受影響,民法第1073條第1 項、1074條、第1076條之1 、第1076條之2 、第1079條、第1079條之1 、第1079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 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 適當之收養人。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 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 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 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 相關福利服務。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 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供決定認可 之參考。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 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 為收養之認可。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 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6條第1 、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 款、第3 項、 第1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收養人係未滿7 歲之未成年人,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與收養人簽立書面收養契約,故收養人 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此有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法定 代理人之代理人於本院113年11月7日訊問時到庭陳明收養之 意願等情可據,並有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出具於113年12月2 4日經公證之出養同意書在卷可佐,自堪信為真實。另被收 養人之生父欄位為空白,其未對被收養人出生後未負起保護 教養義務,且亦未認領被收養人,本件出養自無須取得其同 意,併此敘明。 ㈡、據媒合機構兒福聯盟訪視報告之評估與建議內容略以:  ⒈出養必要性:出養人(即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濟需仰 賴現任配偶,支持系統薄弱,罹患重度憂鬱症身心狀況不佳 ,非預期產下被收養人,難提供長期穩定照顧環境並與之建 立親子關係,評估有出養之必要性。  ⒉收養人現況:收養人夫妻期待為人父母,及陪伴孩子成長的 過程,期盼有孩子的加入能使家庭更完整,故前來機構申請 收養。  ⒊試養情況:家訪可見被收養人目前生活作息穩定及發展良好 ,對於收養人夫婦表露親暱,亦觀察收養人夫婦對被收養人 的瞭解與疼愛,目前被收養人與家庭成員皆熟絡、互動佳, 整體評估試養情形佳。  ⒋綜合評估:考量本件有出養之必要,收養人夫婦照顧至今狀 況良好,且與被收養人已建立良好之依附關係,評估收養人 適合收養被收養人。 ㈢、本院另囑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及中華民國珍珠 社會福利服務協會派員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進行訪視,其訪視結果評估及建議略以:  ⒈收養人及被收養人部份:綜合以上評估,收養人付出心力親 自照顧被收養人,彼此已經共同生活近一年的時間,除了提 供被收養人生活所需,也經常帶被收養人外出旅遊,體驗不 同的戶外活動,全力陪伴被收養人成長,並對被收養人的學 習已有規劃,而收養父母的家人及親友、鄰居皆知收養一事 ,獲得大家的支持,故被收養人由收養人收養,應為適宜。  ⒉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目前法定代理人再婚,與現任配偶育 有一女,表示無意願與被收養人維繫親子關係,同意本案收 養事件。 四、本院審酌上開訪視報告及全案卷證資料,認本件聲請收養之 動機純正,收養人夫婦亦有適切之教養能力,足以教養被收 養人,復斟酌收養人夫婦所能提供之環境、資源、健康及一 切情狀,均足以對被收養人為妥善之照顧,收養人顯然可提 供被收養人穩定之成長環境;又參酌庭訊之際,收養人夫婦 攜同被收養人到庭,被收養人受照顧狀況良好,會主動尋求 收養人夫婦給予慰藉,顯見已建立一定程度依附關係,再者 綜觀全案卷證及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 無效之原因,亦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復符合被收養 人之最佳利益,故本件收養自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12年9月 27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五、末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 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認可收養已經准 許,主管機關應持續為必要之訪視及協助,當事人亦應配合 主管機關依法所為後續之訪視及輔導,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2025-01-09

SCDV-113-司養聲-43-20250109-1

家陸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 聲 請 人 劉和硯 相 對 人 林亿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裁定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1頁第2行中關於「2023年12月22日」之記載,應 更正為「2023年12月25日」。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 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2025-01-08

TYDV-113-家陸許-5-20250108-2

司養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關 係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收養 丁○○(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越南籍)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夫妻收養子女時 ,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得單獨收 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 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 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 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已 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 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 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 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 項、第1074條第1款、第1076條之1第1、3項、第2項、第107 6條之2第2項、第1079條之1及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收養人 係中華民國國民,被收養人係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國民,有 卷附之收收養人護照影本、戶籍謄本、經我國駐越南台北經 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被收養人出生證明書暨登記事項變更和 更正記載、居住信息確認書暨中譯本等件可稽。是本件當事 人間聲請認可收養,除應符合我國民法等收養之法律規定外 ,尚須符合越南收養法律之規定。而我國民法親屬編固不禁 止收養未成年人為養子女,惟越南收養法規定,被收養之越 南小孩需年齡在16歲以下,但滿16歲至18歲以下之兒童得為 繼父母收養,故可知越南關於小孩收養之年齡及對象,設有 一定之限制。 三、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乙○○願收養其配偶丙○○前所生之子女 即被收養人丁○○為養子,為此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並提 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銀行存款餘額證明 書、健康檢查記錄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照片、研習證明 書、經我國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出養同意書與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司法部函文等件為證。 四、經查: (一)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合意,且經被收養人生父 甲○○與被收養人生母即法定代理人丙○○同意等情,業據其提 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及出養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收 養人、被收養人及丙○○到庭陳述綦詳,此有本院民國(下同 )113年8月14日與同年12月20日訊問筆錄附卷可慘。 (二)另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經本院囑託就本件收養狀 況進行訪視之評估與建議略以: 1、收養動機及意願:收養人及丙○○稱兄長皆已婚,有自身的家 庭需照顧,擔心被收養人加重其負擔,而被收養人現處於青 少年階段,希望親自照顧,且待在父母的身旁管教,慎防變 壞,也希望被收養人受到更好的教育資源及生活,評估收養 人基於愛屋及烏,希被收養人獲得更優良之權益,收養動機 單純良善,並有照顧之意願。 2、經濟能力:收養人有專業技能,工作及收入穩定,無債務, 評估收養人具備相當之經濟能力,未來提供被收養人穩定生 活及教育資源應無虞。 3、互動及關係:收養人大致能說明被收養人的生活狀況,因礙 於語言溝通問題,被收養人之照顧及管教以丙○○為主,收養 人及收養人之母與被收養人多為生活上之互動及關心,有時 透過肢體語言尚能溝通,訪視觀察,被收養人與收養人及收 養人之母相處和諧,無陌生感,具有認同感,評估被收養人 此次為第2次來臺,與收養人及其家人已有共同生活的經驗 ,彼此應已建立相當程度的親情感及家人關係。 4、被收養人被收養之意願:被收養人對於收養人觀感良好,肯 定收養人之對待及照顧,滿意在臺灣的生活,還蠻能適應的 ,也樂於接受學習課程,評估被收養人個性屬開朗,能接受 新的環境及家人,故被收養人是期待來臺生活居住的。被收 養人年紀已具備判斷能力,其意願應可作為裁定之重要參考 依據。 5、收養之合適性:被收養人從小未有父親的角色關懷,且大多 時間丙○○因工作未在身旁呵護陪伴,由外祖母與生母兄長照 顧長大,如今收養人有心陪伴照顧被收養人,讓被收養人可 感受到父親之關愛,且又有丙○○在身旁,可協助其語言溝通 及適應新生活,使被收養人可同時獲得父母及更多家人之關 愛,評估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應尚為合適。 6、建議: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互動是為良好,且收養人願負起養 育被收養人之責,並具備行動力,故被收養人由收養人收養 ,應為合宜,另建議應加強被收養人之語言能力,以有助於 與收養人之互動及融入我國生活。 (三)又查,本件收養人有正當職業,其健康檢查均無重大疾病, 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附卷可稽,足見收養人有正當 職業與相當經濟能力,且與被收養人之生母丙○○結婚已逾九 年,足認收養人應可提供被收養人必要且適切之照顧。綜此 ,本院審酌本件收養人欲收養配偶所生之子,使被收養人可 與生母及收養人共同在我國生活,以期給予被收養人完整穩 定之家庭生活,其動機良善,且被收養人之生父在越南並未 扶養被收養人,是考量完整家庭環境對被收養人心理發展重 要性及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本院認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 利益。再者,本件未有違反越南收養法關於收養之規定,亦 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收養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 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認可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並溯及於113年5月20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五、末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 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 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認可收養業經准許,主 管機關應持續為必要之訪視及協助,當事人亦應配合主管機 關依法所為後續之訪視及輔導,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2025-01-08

SCDV-113-司養聲-42-20250108-1

司養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丁○○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聲請人甲○○、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主文二 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二、被收養人乙○○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書需記載生父、 生母姓名之出生證明書及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被收 養人法定代理人丙○○、于小華親自簽名之收養契約書、被收 養人生父母丙○○、于小華經公證之收養同意書,上開文件均 應於大陸地區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或證明 。   理 由 一、按: ㈠、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 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 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 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 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 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1 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被收養者未滿7 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 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 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 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法院為 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 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73條第1項、 第1074條、第1076條之1 、第1076條之2 、第1079條、第10 79條之1 、第1079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 ㈡、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 聲請人。認可收養之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養人及被 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配偶。前項 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㈠、收養契約書。㈡、收養人及被 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第2項聲請,宜附具下列文件:㈠、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 ,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㈡、夫妻之 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1076條但書情形 者,不在此限。㈢、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但有 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或第1076條之2第3 項情形者,不在此限。㈣、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 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㈤、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 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 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 中文譯本。家事事件法第115條定有明文。 ㈢、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 二、本件聲請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2025-01-08

SCDV-114-司養聲-3-2025010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