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星耀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星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星耀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2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
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09年4月30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
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
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41號函所附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TPHM-113-聲保-1202-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