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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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星耀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星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星耀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2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 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09年4月30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 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 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41號函所附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02-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932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78-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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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良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良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良杰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4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 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08年7月11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75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 ,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7521 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70-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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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則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則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則芳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 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208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10-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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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聲保字第1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書維 (原名張欣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書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書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 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196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48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46-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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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848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4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16-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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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涎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涎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涎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6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04-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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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錦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錦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錦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00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81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22-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存萬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存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存萬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228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55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28-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VU VAN SON(越南籍,中文姓名:武文山 )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VU VAN SO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VU VAN SON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926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98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 境代之,事屬檢察官之職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84-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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