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85號
原 告 甲○○ ○(新北市私立兆元幼兒園負責人)
上列原告因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事件,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13
年5月6日臺教法(三)字第112011567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229條規定,應
補繳裁判費,並以訴狀表明不服之範圍。裁判費徵收標準如
下:
1.如僅對於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0元處分不服,屬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繳納裁判費二千元。
2.如對於公布原告姓名及兆元幼兒園名稱6個月、並命兆元
幼兒園限期改善亦有不服,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
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繳納裁判費四千
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原告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曾東竣
TPTA-113-地訴-185-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