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6號
債 權 人 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李彥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一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45,107元之醫療費用收據明細(據台端
提出之醫療費用收據明細為39,365元,與本件請求之金額不
一致)。
二、債務人劉一婷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CTDV-114-司促-2526-20250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