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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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羅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CTDV-114-司促-2715-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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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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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賴頤萱 債 務 人 林何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CTDV-114-司促-2731-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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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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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0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債 務 人 林正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CTDV-114-司促-2740-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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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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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5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辛袁僖(原名:辛袁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辛袁僖(原名:辛袁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3-05

CTDV-114-司促-2625-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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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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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1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黃靖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CTDV-114-司促-2519-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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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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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6號 債 權 人 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李彥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一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45,107元之醫療費用收據明細(據台端 提出之醫療費用收據明細為39,365元,與本件請求之金額不 一致)。 二、債務人劉一婷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3-05

CTDV-114-司促-2526-2025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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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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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5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 債 務 人 李芯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CTDV-114-司促-2651-2025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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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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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3號 債 權 人 向陽長照社團法人附設高雄市私立博愛綜合長照機 構 法定代理人 林志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淳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陽長照社團法人附設高雄市私立博愛綜合長照機構 之社團法人登記資料及其現法定代理人為林志偉之相關釋明 文件。 二、債務人陳姿陵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3-05

CTDV-114-司促-2523-20250305-3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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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蔡慧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CTDV-114-司促-2494-20250305-2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54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 債 務 人 邱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CTDV-114-司促-2654-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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