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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蔡慧淑,要求給付新臺幣184985元,其中183428元自114年1月19日起算利息,年利率15%,外加程序費用500元。如果蔡慧淑不服,需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異議,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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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蔡慧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