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賴正雄 住○○市○○區○○路○段0巷00號 居高雄巿三民區大順二路425巷8弄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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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吳武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伊又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
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
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
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
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
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
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
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
務之必要。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國泰世華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12年12月19
日協商不成立,嗣於113年3月14日具狀聲請更生等情,有前
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53頁)、國泰世華銀行陳報狀(
卷第119-182頁)在卷可稽。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0年3月10日起於先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任
職,收入及領取津貼、補助之狀況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0年度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39-43頁)、112年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435-437頁)、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5-16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93
-194頁)、戶籍資料(卷第43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卷第47-4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
(卷第321-32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
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21-25頁)、信用報告(卷第27-
38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665頁)、租金補助
查詢表(卷第43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505頁
)、存簿(卷第213-267、341-343頁)、先機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函(卷第93-95頁)、收入切結書(卷第45頁)、
薪資明細表(卷第671-673頁)、薪資清冊(卷第207頁)
、友邦人壽函(卷第99-101頁)、南山人壽函(卷第675
頁)等附卷可證。
⒊考量聲請人自113年4月起收入銳減,爰以其於先機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至7月平均每月收入(含年終獎金)5
9,867元【計算式:(50,282+50,282+49,726+45,242)÷4
+131,810÷12=59,867,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
,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支出28,67
0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13,000元,見卷第16頁),並提出
租賃契約(卷第209-212頁)為證。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
活費為14,419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
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訂定,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
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包括利息支
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
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是本院認聲
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303元計算已
足,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配偶甲○○、長子
林○彤、父親丙○○、母親乙○○之扶養費,每月各17,000元、1
0,000元、5,000元、5,000元。經查:
⒈配偶甲○○係70年生,無業,110年度至111年度均無申報所
得,112年度申報所得為2,155元,名下無財產,前於111
年9月7日領取勞保生育給付50,500元,112年10月16日領
取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給付40,000元,112年4
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卷
第357頁)、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81-285頁)
、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475-477
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95-199頁)
、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48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
第48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505頁)、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503頁)、存簿(卷
第295-307頁)在卷可查,堪認甲○○有受扶養之必要。又
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
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
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本院審酌房屋租金均由聲
請人單獨負擔,應自甲○○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租
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而以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
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3,088元為度,逾
此範圍,難認可採。
⒉長子林○彤係111年8月生,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
,名下無財產,111年8月起每月領取育兒津貼5,000元,1
12年4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乙節,有戶籍謄本
(卷第357頁)、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89-291
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441
-44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445頁)、配偶之存簿
(卷第295-307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665頁)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501頁)在卷可佐。林○彤既
未成年,名下復無財產,堪認有受扶養之權利。至於扶養
費用數額部分,以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
之最低生活費1.2倍即13,088元計算(詳前述),扣除每
月領取之育兒津貼後,聲請人應負擔8,088元(計算式:1
3,088-5,000=8,088),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⒊父親丙○○係49年生,105年3月27日至5月5日因創傷性硬腦
膜下出血,伴有期間長短未明之意識喪失之初期照護入院
治療,迄今意識不清,無法工作,生活無法自理,須專人
24小時照顧,屬重度身心障礙者,每月支出外籍看護之薪
資26,001元,其於110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有新
光人壽保單解約金465,402元,另原有共有之房屋、土地
各1筆,業於113年2月19日以2,450萬元售出,丙○○分得1,
470萬元後,復由聲請人母親以其中992萬元另行購入房地
(尚未辦理移轉登記),領取補助、年金狀況如附表三等
情,此有戶籍資料(卷第433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75-279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447-449頁)、身障證明(卷第3
0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03-204頁
)、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卷第645頁)、外籍看護薪資
明細表(卷第359-361頁)、房地買賣契約書(卷第363-3
9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649頁)、新光
人壽函(卷第677-679頁)、存簿(卷第311-319頁)、臺
中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665-66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函(卷第505-507頁)、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函(卷第5
09-635頁)附卷可參。以丙○○目前每月領取國民年金身障
年金1,948元、身障補助5,437元,且甫售屋取得1,470萬
元,縱再購入房地,亦尚有約478萬元可供使用,堪認丙○
○尚有相當資產,仍可維持生活,並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
要,聲請人主張支出父親扶養費部分,不予採計。
⒋母親乙○○係54年生,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
狀況、工作狀況及收入如附表四等情,有戶籍資料(卷第
429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69-2
73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4
51-45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07-20
2頁)、薪資證明單(卷第293頁)、存簿(卷第345-353
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665-667頁)、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函(卷第505-50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
果表(卷第325-326頁)附卷可參。乙○○於臺中居住,無
房屋費用支出,其目前每月工作收入27,470元,已逾113
年度臺中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1.2倍即1
4,086元,堪認乙○○尚足以維持生活,聲請人支出乙○○扶
養費即非必要。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59,867元,扣除必要
生活費17,303元、配偶扶養費13,088元、子女扶養費8,088
元後,尚餘21,388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296,055
元(卷第83-91、97、103-182、193-194頁),扣除友邦人
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僅須4.8年【
計算式:(1,296,055-45,467)÷21,388÷12=4.8】即能清償
完畢。況聲請人為78年8月出生(卷第431頁戶籍資料),距
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一般可預期尚約有30年之職業生涯,應
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以兼顧債權人利益之保障。
四、綜據上述,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
情事,尚無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340,396元 111年度 493,000元 112年度 637,530元 2 車輛 2011年出廠車輛 1部 3 保單解約金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45,467元 已扣保費墊繳本息。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投保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先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1年3月至8月 327,314元 112年 1,011,882元 113年1月至7月 593,560元 (含113年2月領取之年終獎金131,810元) 2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 111年9月至12月 145,544元 3 生育津貼 111年 20,000元(卷P637) 4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附表三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國民年金身障年金 111年 每月1,802元 112年1月起迄今 每月1,948元 2 身障補助 111年至112年 每月5,065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5,437元 3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附表四
編 號 項 目 內容或領取時間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259,200元 111年度 274,200元 112年度 280,800元 2 金源品企業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1年3月至12月 每月25,250元 112年 每月26,400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27,470元 3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1年8月10日 16,500元 4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2日 6,000元
KSDV-113-消債更-112-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