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37號
原 告 鍾國平
被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04元(即本
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28號支付命令裁定主文第1項所載本金加計
至本件起訴之日前一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TYEV-114-桃補-37-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