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雅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雅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雅玟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決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KSHM-113-聲保-432-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