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391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仁杰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凱楠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黃凱楠之勞、健保投保單位、郵
局存款資料及執行對於第三人鈺峰機電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經查無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單位,債務人於鹽埔郵局之
存款僅新台幣9元,無執行實益,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鈺
峰機電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彰化縣永靖鄉。依上開規定,本件
其餘標的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PTDV-113-司執-77391-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