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李宗冀
債 務 人 鴻運福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武維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26日、110年5月27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
責任,先後設定新臺幣(下同)6,564萬元、89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4月25日、140年5月
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10年4月27日、11
0年5月27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武維揚於110年4月23日向聲
請人借用5,47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
均載明於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以書面通知後,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武
維揚自113年10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寄存證信
函催繳後,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武維揚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尚欠信用卡債務202萬0,480
元。又債務人鴻運福實業有限公司於111年6月21日向聲請人
借款總額度1,235萬元,並以債務人武維揚為連帶保證人,
於111年6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申請撥款1,230萬元,詎鴻
運福實業有限公司於113年10月23日起未依約繳款,依授信
及交易總約定書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
定書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影本、
撥款申請書影本影本、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SLDV-113-司拍-356-20250304-1